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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公布2023年第二批全省重点实验室认定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25 16:31 浏览次数:

浙科发基〔2024〕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整合力量打造科技创新平台,加强科技基础能力建设,提升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支撑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浙科发基〔2023〕40号)规定,经我厅组织评审和论证,认定“全省无障碍感知与智能系统重点实验室”等128家为全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担当。重组后的实验室,要切实增强在相关创新链中“总平台、总链长”的使命感,深入推动教科人一体融合,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产业化,推进科技开放合作,提高基础研究组织化程度,强化核心能力,提升建设效能,在增强创新体系一体化能力中发挥核心作用。

二、强化服务监督。各实验室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要指导实验室运行和管理,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投入,在人事、财务、科研组织等方面赋予更大自主权,协调解决建设、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完善并落实组织管理、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经费使用、知识产权、安全等管理制度,支持实验室建设发展。

三、强化主体责任。实验室要聚焦主攻方向,迅速进入实质性运行阶段,加快引进集聚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开展有组织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开展高效率合作与学术交流,开放共享高质量创新资源,深化完善创新体制机制,落实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安全生产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本批实验室建设期为2024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签订3年建设任务合同书,明确主攻方向、建设目标、科研任务和标志性成果等内容,作为建设期考核的重要依据。合同书签订另行通知。

附件:2023年第二批全省重点实验室认定清单.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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