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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已归档)

发布日期:2024-05-28 17:25 信息来源:省科技厅 浏览次数:

征集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升省自然科学基金及其联合基金资助效能,我厅对《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浙科金发〔2020〕3号)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6月27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我厅。

联系人:省基金办陈文强

电  话:0571-86964972

邮  箱:wqchen@zjinfo.gov.cn

附件1:附件: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起草说明.docx


→ 我要发表意见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5月28日


征集调查结果: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意见的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序号

反馈意见单位

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1

省教育厅

建议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改革举措,开展面向省高水平建设高校在校博士研究生申报青基等项目试点。青基的条件中建议增加:省高水平建设高校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0周岁。

不采纳,理由:   1.目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学生基础研究项目(博士研究生)尚处试点阶段,我省仅浙江大学、西湖大学纳入试点,西湖大学已纳入省自然科学基金科研经费稳定支持试点。2.博士后可申请探索项目。

2

省财政厅

第二条有关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职责,建议调整完善,做好与省委科技委员会、省委科技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责的衔接。

已吸纳,根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相关规定进行完善。

3

省交通运输厅

无意见

/

4

省水利厅

无意见

/

5

省气象局

1、“第六条 重大项目……(三)具备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以上(含面上)项目经历”,建议修改为“(三)具备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历”;

2、“第七条 重点项目……(三)具备主持不少于2项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经历”,建议修改为“(三)具备主持省基金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历”。

第1条意见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相关表述已删除,将结合年度工作通知具体部署。

第2条意见采纳。

6

之江实验室

无意见

/

7

良渚实验室

无意见

/

8

西湖实验室

无意见

/

9

湖畔实验室

无意见

/

10

甬江实验室

无意见

/

11

瓯江实验室

无意见

/

12

白马湖实验室

1、第四条中建议增加“省内依托单位联合省外研究单位共同申请联合基金项目时,建议联合基金中联合方出资部分可用来资助省外研究单位”。

2、第十二条 “联合基金项目按照本管理办法及合作协议有关约定执行”建议修改为“联合基金项目参照本管理办法并按照合作协议有关约定执行”。

3、第十八条会议评审时,建议增加“联合基金重大项目答辩评审前由联合方技术专家对指南编制目的等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4、由于联合基金项目指南导向性较为明确,建议联合基金重点项目的指南增加绩效目标。

已吸纳,具体工作中将根据合作协议有关约定和联合基金联席会议办公会商议情况执行。

13

东海实验室

无意见

/

14

天目山实验室

无意见

/

15

湘湖实验室

1、建议明确关于博士后身份申报省基金的相关规定。

2、第十条关于青基申请人的年龄限制,建议与杰青保持一致,建议将“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5周岁”修改为“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40周岁”。

3、第十八条关于网络评审,项目评审专家是至少3名还是5名?在往年发布的通讯评审结果的通知中为“按照去除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后5位(杰青、重点、联合基金重大、联合基金重点等项目)或3位(探索一般、探索青年、探索公益、联合基金探索等项目)省外专家通讯评审赋分合计数分类排序”。

第1、3条意见吸纳,将在年度申报通知和评审规程中予以明确。

第2条意见不采纳,理由是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基和杰青的年龄差异。

16

省智能工厂操作系统

技术创新中心

无意见

/

17

省绿色智能汽车及零部件技术创新中心

无意见

/

18

省高端化学品技术创新中心

无意见

/

19

省现代纺织技术创新中心

无意见

/

20

省CMOS集成电路成套工艺与设计技术创新中心

无意见

/

21

省智能感知技术创新中心

无意见

/

22

省飞机复合材料

技术创新中心

无意见

/

23

省激光智能装备

技术创新中心

无意见

/

24

省高档数控机床

技术创新中心

无意见

/

25

省绿色石化技术创新中心

无意见

/

26

浙江大学

1、“第十二条   联合基金项目按照本管理办法及合作协议有关约定执行”,建议明确合作协议是基金办与联合方的合作协议还是其他类型的合作协议,以免产生歧义。

2、第二十条对于省基金自筹项目的管理,建议明确省基金自筹项目视同省基金普通项目统一管理。

3、“第二十二条   省基金办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申请,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认为原决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维持,并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发现明显存在程序性错误并影响评审结果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实际实施过程中,未收到任何书面通知,建议修改为“并通过依托单位通知申请人”。

第1条意见采纳。

第2条意见吸纳,基金办重点负责项目任务书签订和结题验收2个重要环节。

第3条意见已作沟通,实际工作过程中均按照规范管理要求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并转申请人。

27

中国美术学院

无意见

/

28

宁波大学

1、“第八条 探索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主要支持科研人员……”“第十条 青基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建议修改为“第八条   探索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主要支持科研人员……”“第十条 青基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

2、“第十八条(一)网络评审。……省基金办根据网络评审结果分类排序,并组织学科顾问开展专家论证,根据通讯评审结果和专家论证意见,按年度计划资助数1:1.2左右的比例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省基金办根据联合基金项目网络评审结果分类排序,重点项目按照年度计划资助数1:1.5左右的比例,探索项目、青基按照年度计划资助数1:1.2左右的比例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建议修改为“第十八条 (一)网络评审。……省基金办根据网络评审结果分类排序,并组织学科顾问开展专家论证,根据通讯评审结果和专家论证意见,其中重点项目、探索项目、青基按年度计划资助数1:1.2左右的比例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杰青按年度计划数1:1.5左右的比例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省基金办根据联合基金项目网络评审结果分类排序,重点项目按照年度计划资助数1:1.5左右的比例,探索项目、青基按照年度计划资助数1:1.2左右的比例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

3、“第三十六条 项目通过验收或结题的,项目结余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建议在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信息管理系统中,省公益自主验收结果上报的选项只有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两个选项,建议增加“结题”选项。4、“第十二条 联合基金项目按照本管理办法及合作协议有关约定执行”,建议修改为“联合基金项目不限定申请人科研项目主持经历,其余要求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1条不采纳,理由是为进一步提高量大面广的自由探索类项目的资助率和覆盖面,适度缩短项目实施期。

第2条意见不采纳,理由是根据科技进步条例将逐步扩大杰青的资助规模,在保持入围会议评审数量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适度降低入围比例。

第3条意见吸纳,将在工作实践中予以优化。

第4条意见不采纳,理由是保障联合基金项目的实施质量,参照重点、重大项目强化与国基金的衔接。

29

西湖大学

无意见

/

30

浙江工业大学         

1、“第八条   探索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建议探索项目研究期限恢复至3年。

2、“第九条   杰青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二)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40周岁、女性未满42周岁,且申请当年1月1日前未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建议适当延长省杰青项目的申请年龄限制,使之与国自然基金杰青申报要求中的年龄保持一致。

3、“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采取自主申请和择优推荐相结合方式进行。各依托单位应做好项目申请的服务指导,并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在择优遴选的基础上根据年度申请通知相关规定限额推荐”,建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报不设置限额推荐。

4、“第十八条(一)网络评审……省基金办根据网络评审结果分类排序,并组织学科顾问开展专家论证,根据通讯评审结果和专家论证意见,按年度计划资助数1:1.2左右的比例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建议扩大省基金重大项目与杰青项目的入会比例至1:1.5。

第1条意见不采纳,参看宁波大学不采纳理由。

第2条意见不采纳,理由是强化与国家杰青的衔接,适度保留年龄差异。

第3条意见不采纳,理由是进一步发挥依托单位主体责任做好内部遴选,避免青基资助率出现大幅下滑。

第4条意见不采纳,重大项目借鉴《关于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施行,杰青参看宁波大学不采纳理由。

31

温州大学

32

浙江师范大学

无意见

/

33

浙江理工大学

“第八条 探索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第十条“青基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建议统一改成3年。

不采纳,参看宁波大学不采纳理由。

34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1、“第八条   探索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主要支持科研人员……”“第十条 青基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专项支持尚未获得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青年科研人员……”,建议探索项目和青基项目研究期限恢复至3年。

2、“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采取自主申请和择优推荐相结合方式进行。各依托单位应做好项目申请的服务指导,并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在择优遴选的基础上根据年度申请通知相关规定限额推荐”,建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报不设置限额推荐。

3、“第十八条   省基金办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一)网络评审。……省基金办根据网络评审结果分类排序,并组织学科顾问开展专家论证,根据通讯评审结果和专家论证意见,按年度计划资助数1:1.2左右的比例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省基金办根据联合基金项目网络评审结果分类排序,重点项目按照年度计划资助数1:1.5左右的比例,探索项目、青基按照年度计划资助数1:1.2左右的比例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建议增加省杰青项目的入会比例至1:1.5。

4、“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项目组成员,经依托单位同意后,报省基金办备案”,由于省基金项目成员变更涉及科研人员科研工作量等考核、职称晋升等,牵涉面较广,建议项目组成员调整改为由省基金办进行审核。项目变更过程在系统中记录和流转,规范项目过程管理。

第1条意见不采纳,参看宁波大学不采纳理由。

第2条意见不采纳,参看浙江工业大学、温州大学不采纳理由。

第3条意见不采纳,参看您宁波大学不采纳理由。

第4条意见不采纳,理由是压紧压实依托单位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闭环管理机制。

35

温州医科大学 

36

浙江中医药大学

37

杭州师范大学

38

浙江工商大学

无意见

/

39

浙江农林大学

无意见

/

40

浙江财经大学

无意见

/

41

浙江海洋大学

无意见

/

42

中国计量大学

无意见

/

43

中国科学院杭州医学研究所

针对《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内容,修改联合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在申请人基本条件中的设限条件,建议不限定该类型申请人的前期科研项目主持经历其余要求参照管理办法执行。

不采纳,参看宁波大学不采纳理由。

44

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

与工程研究所

1、第八条、第十条中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建议修改为“具有中级及以上……”有助于对中级人员的培养。

2、第九条中(二)“……未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建议修改为“……未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且杰青延续项目建议不受这条限制。

采纳。

45

中国水稻研究所

无意见

/

46

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

无意见

/

47

中国农业科学院

茶叶研究所

1、第一章第二条“项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申请省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应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全职或长期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并完成注册程序”,建议改为“项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申请省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应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全职或双聘人员,并完成注册程序”。“或长期从事科学技术研究”语意宽泛,界限不清楚,实施原则不易掌握。

2、重大项目和杰青项目的延续项目申请、评审和资助程序,办法中没有明确。

第1条意见采纳。

第2条意见吸纳,在年度申报通知和评审规程中予以明确。

48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

无意见

/

49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竹子

研究开发中心

无意见

/

50

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

无意见

/

51

中国兵器科学研究院

宁波分院

无意见

/

52

省农业科学院

无意见

/

53

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

无意见

/

54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无意见

/

55

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

有限公司

无意见

/

56

浙江省冶金研究院

有限公司

无意见

/

57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杭州研究院

无意见

/

58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杭州创新研究院

无意见

/

59

国科大杭州高等研究院

无意见

/

60

浙江省北大信息技术

高等研究院

第七条、第十条分别对重点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申报条件进行了说明,两类项目均要求申请人依托单位全职人员,建议上述两类项目对申请人的要求可放宽为“依托单位全职或双聘人员”。

不采纳,理由是省基金主要资助省内全职科研人员尤其是青年科研人员。

61

南湖实验室

无意见

/

62

北京理工大学长三角研究院(嘉兴)

无意见

/

63

浙江大学长三角智慧

绿洲创新中心

无意见

/

64

浙江大学衢州研究院

无意见

/

65

杭州中美华东制药

有限公司

1、“第六条 重大项目……(三)条具备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以上(含面上)项目经历”,建议修改为“具备主持不少于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以上(含面上)项目或国家级科技项目经历”。

2、“第七条 重点项目……(三)具备主持不少于2项省基金项目或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历”,建议修改为“具备主持不少于1项省基金项目或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历”,并增加一条“具备省部级或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支撑条件”。

第1条意见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相关表述已删除,将结合年度工作通知具体部署。

第2条意见部分采纳。

66

浙江广川工程咨询

有限公司

无意见

/

67

北京康聆医学科技

有限公司

1、“第六条 重大项目……(三)条具备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以上(含面上)项目经历”,建议修改为“(三)具备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以上(含面上)项目或省级重点研发项目或2项以上(含2项)省基金项目经历”。

2、“第七条   重点项目……(三)具备主持不少于2项省基金项目或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历”,建议修改为“具备主持不少于1项省基金项目或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具备省部级或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支撑条件”。

第1、2条意见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相关表述已删除,将结合年度工作通知具体部署。

68

杭州市科技局

“第十条   青基的研究期限……(三)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42周岁,……”建议改为“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40周岁,女性未满42周岁,……”

不采纳,参看湘湖实验室不采纳理由。

69

宁波市科技局

无意见

/

71

温州市科技局

无意见

/

72

湖州市科技局

无意见

/

73

嘉兴市科技局

无意见

/

74

绍兴市科技局

无意见

/

75

金华市科技局

无意见

/

76

衢州市科技局

无意见

/

77

舟山市科技局

无意见

/

78

台州市科技局

无意见

/

79

丽水市科技局

1、“第七条 重点项目……(三)具备主持不少于2项省基金项目或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历”,建议修改为“具备主持不少于1项省基金项目经历”;

2、“第十条 青基……(三)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42周岁,且申请当年1月1日前未获省基金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建议修改为“(三)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40周岁、女性未满45周岁,且申请当年1月1日前未获省基金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

第1条意见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相关表述已删除,将结合年度工作通知具体部署。

第2条意见不采纳,参看湘湖实验室不采纳理由。

80

慈溪市科技局

无意见

/

81

余姚市科技局

无意见

/

82

新昌县科技局

无意见

/

83

缙云县科技局

无意见

/

84

龙泉市科技局

无意见

/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序号

反馈意见单位

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1

宁波市第二医院

1、“第八条   探索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主要支持科研人员……”“第十条 青基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建议修改为“第八条 探索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主要支持科研人员……”“第十条   青基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

2、联合基金重大项目申请人具备的基本条件(三)能否修改为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3、联合基金重点项目申请人具备的基本条件(三)能否修改为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1条意见不采纳,参看宁波大学不采纳理由。

第2、3条意见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相关表述已删除,将结合年度工作通知具体部署。

2

台州学院

“第七条 重大项目……(三)具备主持不少于2项省基金项目或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历 ”,建议删除此条款或增加具备省部级以上人才称号的人员可以申报的新条款。

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相关表述已删除,将结合年度工作通知具体部署。

3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

1、“第七条   重点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主持不少于2项省基金项目或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历”,建议放宽重点项目申报条件,部分国外引进优秀人才未获得相应项目资助,但具备一定的基础研究能力,希望本条件予以放宽。

2、“第八条   探索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主要支持科研人员在省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自由探索,推动各学科均衡发展”,建议修改为“探索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第十条 青基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专项支持尚未获得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青年科研人员在省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自由探索,激发创新思维,培育青年科技人才”,建议修改为“青基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

3、“第九条   杰青……(二)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40周岁、女性未满42周岁,且申请当年1月1日前未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建议修改为“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45周岁、女性未满48周岁,且申请当年1月1日前未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

4、遵循医学科学的属性和临床医学人才成长规律,建议在杰青申请中,针对具备临床执业资格且有医疗卫生高级职称的申请人设立“临床杰青专项”,针对临床科学的杰青申请人单独组织专项评审、资助。

第1条意见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相关表述已删除,将结合年度工作通知具体部署。

第2条意见不采纳,参看宁波大学不采纳理由。

第3条意见不采纳,参看浙江工业大学、温州大学不采纳理由。

第4条吸纳,根据科技进步条例逐步加大省杰青资助规模,医学科学领域杰青支持临床医学与基础医学交叉融合。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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