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已归档)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64号)等文件精神,完善省域技术转移体系,一体推进有组织科技成果转化,高水平建设省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我厅研究起草了《浙江省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4月25日前反馈我厅。
联系电话:0571-86724733
邮箱:dengdanqing@zjinfo.gov.cn
附件:附件:浙江省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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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4月18日
《浙江省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及采纳情况表
序号 | 单位 | 条例内容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南湖实验室 | — | 关于省转化中心基本条件建议增加:对于依托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的转化中心适当放宽主体条件与成立时间条件要求。理由:一是转化中心的初创期支持作用更明显,二是有助于提升科研机构成果转化效率。 | ||
郑斌 | 第六条 省转化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备独立的场地,场地及配套设施面积符合主导产业技术转移所需。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0平方米,提供公共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0万元。 | 根据行业特点,适当动态调整认定标准。特别是针对创新药械领域的转化中心,要求有相应的研发产业链相关资源,具备整合转化链的资金和资源协调能力。对其与合作单位共享的场地、仪器设备视同为同等条件。 | ||
第十三条 完善人才团队激励机制。省转化中心要构建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梯次人才队伍,引进和培育一批细分领域高水平技术人才、技术经纪人和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建立合理完善的人才激励机制,探索通过技术服务所得、成果转化收益、企业孵化投资等方式,完善符合技能人才、技术经纪人特征的收入分配制度,提升人才社会地位和岗位吸引力。 | 被核定为省转化中心的“细分领域高水平技术人才、技术经纪人和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的激励机制是否可以等同科技人才适用现有的省科技人才相关的激励和人才政策。 | |||
第十七条:(一)建设运行经费支持。支持建设年度内,对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转化中心,通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给予200万的建设经费补助,鼓励所在市、县(市、区)政府给予一定比例配套支持。 | 提升对中心运营支持,按照项目转化数量和项目转化质量进行多维度考评,并提升支持力度,对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转化中心,给予每年50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 | |||
第十七条:(二)项目经费支持。通过省重大科技专项对省转化中心开展的重大中试验证项目,符合条件的且年度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可给予一定比例配套;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符合条件的通过省科创母基金予以政策倾斜支持。 | 强化项目支持,实施精确分类,对转化的早期的创新药械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支持特别是事先支持,每个项目不超过2000万元。(现有政策支持中试,没有覆盖到早期项目验证阶段,且生物医药行业投入相对其他行业较大),并根据实际情况,允许联合申报。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