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发布日期:2020-11-02 15:14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科技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省科技厅在公开政府信息之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 “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省科技厅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省科技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产生的处室(局)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经厅机关保密审查人员进行复审同意后方可公开;涉及重要、敏感内容的信息,需报分管厅领导审查。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第六条  对拟公开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信息产生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八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它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九条  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密码)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厅保密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处室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科技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打印 关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