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082/2024-00148 | 主题分类: | 教育 |
发布机构: | 省教育厅 | 公开日期: | 2024-05-31 |
文 号: | 浙教规〔2024〕26号 |
【主要负责人解读】陈春雷厅长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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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出台《意见(试行)》? 答:中小学食堂是满足师生生活需要的重要场所,事关学生饮食卫生和健康成长。让广大中小学生在学校食堂吃得安全、吃得健康、吃得放心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应有之义。近年来,全省各地不断加大食堂投入,强化监管力度,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水平有效提升,但对标人民群众对美好教育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教计〔2012〕2号)已实施多年,需要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规范,迭代完善食堂经营、采购、财务等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制度设计,就中小学食堂进一步作出全面的规范性要求。 二、《意见(试行)》主要依据哪些政策文件? 答:制定《意见(试行)》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学校“食堂智治”应用管理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三、《意见(试行)》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意见》共3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进一步明确食堂管理原则。中小学食堂管理应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安全营养原则、公开清廉原则。 (二)进一步明确组织管理方式。细化教育、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工作职责;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进一步压实食堂管理责任。同时,要求学校建立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膳食委员会,完善多方共商、共议、共同监管的管理机制。 (三)进一步明确经营管理方式。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应当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原则上不得再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可由企业供餐;偏远地区不具备食堂供餐和配餐条件的小规模学校(教学点),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比选办法,确定个人或家庭托餐服务。同时,对学校食堂供餐方式提出细化要求,明确学校食堂应当采用包餐、点餐等方式供应饭菜。 (四)进一步明确采购管理要求。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应当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遴选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信用记录良好、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具备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优质供应商;鼓励各地探索建立采购价格、食材质量及与信用记录挂钩的食材竞价机制。 (五)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要求。规范食堂安全管理,对责任制的落实、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科普宣传教育、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等进行全过程控制。落实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以及《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等安全制度。 (六)进一步明确人财管理要求。规范从业人员管理以及财务管理。建立关键环节岗位责任制,落实岗位职责;采购、仓库管理、财务等岗位不得相互兼任。根据学生就餐规模,结合各地学校实际和财政保障情况,合理配置食堂从业人员及进行日常培训。学校食堂实行学生和教职工分设专账独立核算,明确食堂收支范围、供餐价格确定原则及食堂使用正规票据等要求。 (七)进一步明确监督检查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学校食堂的日常监管;加强对食堂财务审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四、《意见(试行)》与原规定相比,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一是加强了部门联动。原规定由省教育厅一家发布,本《意见(试行)》由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6个部门联合印发,强化了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增强了监管力量。 二是强化了学校的主体责任。《意见(试行)》明确提出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 三是适应了新的要求。《意见(试行)》根据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管理的新要求,提出了新的规范标准,如提出学校要按规定设立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建立学生带量食谱制定与公示制度等。《意见(试行)》进一步对财务管理作了详细规定,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五、《意见(试行)》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自2024年7月1日实施。 六、《意见(试行)》解读机关有哪些? 答:《意见(试行)》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解读,具体联系: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电话:0571- 88008918;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电话:0571-87055407;省公安厅食药环知侦查总队,电话:0571-87286196;省财政厅科教处,电话:0571-87057658;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监测预警处,电话:0571-87709146;省市场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电话:0571-89761515。 附件:浙江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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