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促进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附件1)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操作参考附件3),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并备齐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享受2024年度政策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中第2、3、6、8项;新申请享受2024年度政策的企业,须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中材料(第1-8项为必须提供项)。企业应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承诺书。
二、各地经信部门根据申请企业条件(附件1、附件2),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重点包括材料的完整性、产品指标的先进性、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等。对符合推荐条件的企业,商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同意后,于9月5日前将申请企业材料(电子版、纸质版一式两份)行文报送至我厅,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请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
四、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我厅报告。对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4年度相关政策,具体情况按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文件要求执行。
五、各地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开展联合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送我厅。
联系人:省经信厅装备处 严梦玲、金芝琴,0571-87058343,18512179587。
收件邮箱:18512179587@163.com。
收件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50号信息技术大厦1107办公室。
附件:1.工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财税〔2023〕25号文关于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条件
3.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申报系统企业操作手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