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企业更好理解,现就《事项清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通过这些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介服务质效总体在不断提升,但离市场主体期望和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目标都还有一定差距。中介服务耗时长、收费不规范、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仍然存在。为深入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本《事项清单》。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等规定,进一步梳理规范我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形成本《事项清单》,并废止《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专业技术)服务项目目录(2016年版)》(浙发改社体〔2016〕373号)、《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浙发改投资〔2019〕346号)。 三、主要内容 《事项清单》主要包含《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保留事项清单)和《浙江省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清理规范事项清单)两张清单。 保留事项清单,共27项,涉及14个省级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申请人必须依法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要件。清单内容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设定依据、定价形式、实施范围和责任部门。 清理规范事项清单,共107项,涉及23个省级部门,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直接取消中介服务的事项,共4项,取消后,相关行政审批机关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材料;第二类是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的事项,共79项,有能力的申请人可以选择自行完成;如果自行完成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相应的服务;第三类是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共24项,费用均由财政支出,申请人无需承担。 四、清单制度的作用 一是具有强制性。建立清单管理制度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是对市场主体的承诺。清单一经公布,全省统一执行,各地各部门不得再设定清单以外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也就是政府部门在履行审批职责时,不得再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清单规定之外的中介服务报告。同时,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新的规定,清单作相应调整。 二是提升规范性。清单对行政审批过程中政府权力边界进行了明确,对中介服务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作进一步规范。对政府而言,清单明确了行政机关审批过程中,哪些事项必须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哪些事项不得拒绝申请人自行提供报告,哪些事项费用政府自己承担、不能转嫁给申请人,各级各部门都必须照单执行、依法行政。对市场主体而言,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要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依法履行好委托中介服务的责任;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服务的事项,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行编制报告或者委托中介服务;明确由行政审批机关自行委托中介服务的事项,申请人可以拒绝任何费用转嫁行为。对中介服务机构而言,除少数法定明确资质要求的中介服务事项外,中介服务机构都可以公平参与竞争;我省大力推广网上中介超市,鼓励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实行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客户评价“五公开”。 五、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事项清单》在我省范围内适用,适用对象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申请人和行政审批机关。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龚清波; 联系电话:0571-870514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