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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创意设计专业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政策解读

印发时间:2024-03-22 浏览次数:

省经信厅会同省人社厅发布了《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意设计专业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经信消费〔2024〕57号,下称《评价条件》),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人力资源社保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5号)(以下简称两部门《指导意见》)精神,突出“行业特色、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全省工艺美术产业高质量发展,省经信厅会同省人社厅起草了《评价条件》。

二、主要特点和内容

(一)主要特点

《评价条件》具有以下改革突破点:

1.评审范围进一步拓展。在工艺美术系列职称中增设创意设计专业方向,并对相应细分专业进行了重新梳理和优化,确保与广播电视、装修装饰、艺术等职称系列的区分度,最终设置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艺术设计、工业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5个专业方向,在坚持专业精准分类的同时,有效拓展了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评审范围。

2.层级设置进一步健全。多年来,创意设计专业技术人才面临着职称晋升“天花板”的问题,职称最高只能评到副高级,制约了他们的职业发展,限制了成长空间。此次《评价条件》明确将创意设计专业纳入工艺美术系类职称,打通了正高级职称层级,同时,《评价条件》明确贯通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申报创意设计专业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的路径,使我省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真正实现体系架构完整。

3.评价机制进一步创新。建立创意设计专业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体系,结合参评人员的学历资历、项目奖项、业绩成果等进行量化评价,并做到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有效提升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二)主要内容

结合两部门《指导意见》以及《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 号)等有关要求,《评价条件》按照“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基本原则,结合浙江实际,主要包括总则、申报条件、评审条件、附则等4个部分17点。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说明本评价条件的适用性,文件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创意设计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艺美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同时明确创意设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纳入工艺美术系列,由浙江省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创意设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部分申报条件:对评审对象的思想道德、继续教育、工作考核、学历、资历条件等方面提出了要求。申报正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人员应具备相应学历、资历条件申报,或通过取得标志性业绩成果、相应荣誉直接申报,此外高级工艺美术师还可以通过自评分申报。

第三部分评审条件:主要涉及专业理论水平和专业工作业绩两大方面,对评审对象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和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等具体条件和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四部分附则:明确建立浙江省创意设计专业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体系,并根据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量化评分标准和自评分规定分值。同时附则对业绩年限、奖项核算以及有关用语等进行了说明,阐述了取消评审资格的具体情况。创意设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由各地市自行制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解读机关及解读人: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消费品工业处

解读人: 刘伟龙

联系电话:0571-8705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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