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政策解读

《浙江省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2-27 16:22 信息来源:省经信厅(省中小企业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经信行政处罚行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台《浙江省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单位更好地理解适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自身行政处罚工作实际,按照不同行政处罚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处罚种类、幅度等内容进行量化细化的处罚工作环节。其质量和水平,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11月15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2022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各地区各部门行政裁量权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23年11月,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司办通〔2023〕92号),对裁量权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做出了指导。

二、起草过程

浙江省经信厅对照职责,结合经信行政处罚工作实际,起草完成《浙江省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初稿,经向相关单位和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各方面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委托我厅法律顾问团队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形成现稿。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经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六条基本原则(依法裁量、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正当程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

(二)明确经信行政处罚裁量五个裁量等级(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和对应情形的适用。

(三)明确了《基准表》的使用规则并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

(四)明确了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清单和程序。

四、新旧政策差异

(一)新政策统一表述规则,进一步细化裁量标准和条件。《浙江省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明确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裁量等级、裁量规则和工作要求,其附件包括无线电、食盐、监控化学品、新型墙体材料四个领域的《基准表》,以及《浙江省经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基准表》根据违法行为、违法依据、行政处罚依据、裁量阶次、具体标准、适用条件等要素,进一步细化明确裁量标准和条件。

(二)新政策细化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合理设置分档标准。无线电、食盐、监控化学品、新型墙体材料四个领域的《基准表》在设置处罚标准时,结合经信执法工作实际,按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次数、改正违法行为措施和效果等因素,细化裁量标准,压缩裁量空间,综合确定处罚区间幅度或处罚数额。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分档标准如下:

1.不予处罚,分为法定不予处罚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减轻处罚的,罚款下限为法定最低罚款额的30%,上限为法定最低罚款额(不含本数)。

3.从轻处罚的,罚款下限为法定最低罚款额(含本数);罚款上限为“法定最低罚款额+(法定最高罚款额-法定最低罚款额)×30%”(不含本数)。

4.一般处罚的,罚款下限为从轻处罚的上限(含本数),罚款上限为“法定最低罚款额+(法定最高罚款额-法定最低罚款额)×60%”(不含本数)。

5.从重处罚的,罚款下限为一般处罚的上限(含本数),罚款上限为法定最高罚款额(含本数)。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解读人: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政策法规处 张磊

联系方式:0571-87055024

打印 关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