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和《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大力破解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准入难、融资难、回款难、中标难、维权难和转型难等现实问题,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提振企业发展信心,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差别化市场准入条件。在卫生、医疗等社会事业和交通、水利、市政公用事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加快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奖励申报、职称评定等规定和做法。
2.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环境。全面排查、系统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投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台扶持本地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不得出现有悖于公平竞争的条款;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不得设置不利于非本地企业中标的条款。央企和各级国有企业的项目,在建筑招投标时,不得以集团投标人库、EPC合约或邀请招标等方式,排斥本地民营建筑企业参与,不得设置与项目要求不相适应的商务、技术门槛。注册地在市本级的建筑企业,税收收入市财政按项目所在地的份额,在年终体制结算时相应调整区级税收收入。
3.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杜绝“一刀切”停产整顿、关停企业等做法,对民营企业经营中一般违法行为,慎用行政强制措施。
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空间
4.加大民营企业新增用地保障。优先保障小微企业园等平台型项目用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租赁厂房产值超过1亿元、年度纳税超过500万元的民营企业,各级政府要帮助解决用地需求;或由国有公司建设标准厂房,租赁或按招商协议约定的建设成本价分割转让给相应企业。
5.建立存量工业用地“等量置换”机制。对通过“三改一拆”、土地综合整治等盘活的工业用地空间,调作他用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实行异地等量置换,要先换后调。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应当保留存量工业用地,对确需盘活调出的,应等面积另行予以安排,并统筹安排一定规模的新增工业用地,确保工业用地总量“只增不减”。
6.建立民营企业灵活用地机制。对民营企业因自身主业发展需要,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容积率、绿地率、功能性用房比例等规划指标,经批准可适当突破规划条件。积极推行“工业上楼”,发展绿色工业楼宇。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对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制造业”等新业态企业,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实施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7.强化小微企业园建设导向。坚持小微企业园“准公共产品”属性定位,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小微企业园建设的投入,建立“以奖代补”机制,发挥降低租金的导向性作用,不鼓励以销售工业楼宇为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为。各级园区要为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提供相对低成本的发展空间。
三、降低民营企业负担
8.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对民营企业的过往社保欠费,本地税务机关不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对民营企业历史形成的社保费征缴参差不齐等问题,不进行回溯式清算。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欠款清偿力度,每年对履行协议及依法依规兑现承诺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梳理电子口岸卡、赴台商务签证等企业仍需到杭州办理的审批事项,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在嘉兴设立办理窗口。
9.降低民营企业用能成本。全面落实符合准入条件的规上工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支持年用电量100万度电以上或单月最高用电量10万度电以上的工商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持续扩大110千伏和省定重点行业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参与售电市场交易规模。除省制定的节能、减排、安全、信用等电力直接交易负面清单准入条件以外,不得设置其他不合理和歧视性准入条件。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小微企业园,电力部门应支持业主按分户式申请报装。
10.妥善解决民营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有关部门要全面调查民营企业违章建筑、土地房屋产权等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处置涉企用地、产权及补(赔)偿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企业不动产登记方面,对不符合管理条件,但不属于违建且工程质量安全可以保证的,相关部门应主动帮助补齐材料;无法补办的,应明确处置方案。
四、畅通融资渠道
11.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实施“首贷培植”行动,建立民营企业重点培植目录,提高首贷获得率。鼓励银行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运用无还本续贷、循环贷、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延长贷款周期,更好地匹配民营企业生产周期;支持金融机构绘制无还本续贷办理流程和时限图,降低小微企业转贷、续贷的资金和时间成本。
12.拓宽融资渠道。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计划,大力推进企业股改上市挂牌。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券,妥善处理对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涉及征信的问题。
13.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深化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融资业务,每年新增融资规模不少于20亿元,逐步提高信用贷款比重,2020年民营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增长15%以上,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达到100亿元。积极推动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大力推广仓单、存货等质押方式及“银税互动”信用贷款。推出智能化改造专项贷款,力争全市两年内用于智能制造企业的贷款700亿元以上,智能制造企业贷款占比逐年提高,贷款增量高于上年。
14.规范金融机构行为。银行机构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要一视同仁,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不对已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民营企业再追加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高级高管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连带保证担保。严禁协商约定或强制设定条款进行贷款返存,严禁在发放贷款时捆绑或搭售理财、基金、保险等其他金融产品。建立差别化监管机制,引导银行机构尽快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尽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并提高对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和风险的容忍度。
五、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15.鼓励民营企业加强创新。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民营企业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企业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建设任务,且引进高端人才的,可纳入人才栖息平台统一管理。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中,涉及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等创新产品,要合理制定招标规则,不以价格为主要中标因素。鼓励商业模式创新,对数字经济领域发放牌、照、证等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市场氛围。
16.强化民营企业人才支撑。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自主开展工程技术中、初级职称评聘工作,评定结果经审定后,统一纳入政务服务职称证书系统平台,并享受相关政策。落实企业人才投入指数评价激励、企事业单位重点人才工作评优激励政策,支持鼓励民营企业申报“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本土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硕博倍增计划”等,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对在长三角区域取得职称的技术人员来嘉兴工作的,予以认同。
六、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17.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诚信守法企业”培育和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各行业领域的信用监管机制,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对于立即整改、不再犯的轻微违规违法行为,在符合有关规定前提下,引导企业信用修复,不与财政资金申请、融资、评优评先等挂钩,不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政府带头做履约守信的表率,依法支持企业合理诉求,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
18.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和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中心)。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网络建设,建立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指导与援助机制,帮助民营企业加快适应国际规则。鼓励企业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提升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维权意识。建立民营企业维权激励机制,在国内外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知识产权维权的,市级科发资金予以适当奖补支持。
19.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当影响,依法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违法犯罪,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防止超标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对涉案企业家和企业高科技人员的调查,依法少用、慎用留置措施,在办案中要为企业正常运行提供服务、保障和便利。加大对企业内部员工挪用资金、商业贿赂、泄露商业秘密等犯罪行为的立案侦查力度,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20.引导企业增强依法经营意识。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引导广大民营经济人士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遵守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员工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完善年度市级“诚信守法企业”创建评选的激励机制。结合“智慧化法治服务”试点,定期发布涉民营企业司法案件态势分析、典型案例等,及时向民营企业发送法治体检报告、风险提示告知书、司法建议等。
七、健全企业服务体系
21.完善服务企业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服务直通车”“96871”嘉兴市企业服务平台和嘉兴市法律维权服务联盟工作站等平台,形成线上线下服务体系,构建覆盖市、县、镇三级一体化的企业服务平台,提供便利化、常态化、平台化服务,做到“无事不扰、有求必应”,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加大惠企政策精准推送和在线帮企解困服务,积极探索财政补助资金网上申报、审核、办理机制,提高政策兑现的时效性。
22.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市级领导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定期深入民营企业调研指导服务,每位市级领导干部至少每半年到所联系的民营企业开展服务活动1次。建立企业家座谈会机制,畅通民营企业家诉求直接反映渠道,市、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民营企业座谈会,与民营企业家面对面交流,听取企业家意见。建立面向企业家的党委、政府决策、咨询制度,涉企重大决策应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
23.规范党政机关服务行为。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各项要求,规范政商交往。党员领导干部要规范与企业家的交往,经属地党委(党组)批准,可参加以下活动:为了解行业发展状况、听取意见建议,参加商(协)会或企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活动;参加商(协)会组织的旨在推动企业发展壮大的外出考察调研活动。上门服务企业或开展调研,确需企业提供用餐的,可按照员工就餐标准在企业食堂安排就餐。邀请企业界人士就事关地方经济、企业发展重要工作进行调研和商议时,视情依照有关标准安排工作餐。
24.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民营企业家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充分发扬新时代“禾商精神”。积极推荐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民营企业家参加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将民营企业家教育培训列入市社会主义学院培训班次。引导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支持和帮助民营企业家实现有序传承。主动讲好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故事,市级媒体每年开展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先进典型宣传月活动,营造干事创业的舆论氛围。
八、保障措施
25.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市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做好对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因地制宜出台政策,健全相应机构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民营企业发展的统筹协调。经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政策落实以及综合协调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民营企业服务指导;工商联和商(协)会要根据法律法规,做好民营企业服务工作。
26.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对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和《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政策兑现和服务指导。
27.强化督查奖惩。将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督查内容,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建立奖惩制度,对工作力度大、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单位和干部,给予适当荣誉和奖励;对推诿扯皮、落实不力、严重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依法依规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