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相关要求调整的提示 |
||||
|
||||
2022年9月15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22〕11号)施行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三类人员”)任职资格审批要求将有部分调整,现提示如下: 1.“三类人员”受聘企业应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2.我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统一调整为3年; 3.办理“三类人员”任职资格审批事项前,先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完成“三类人员”的学历、职称等信息归集; 4.省外“三类人员”跨省变更到省内受聘企业的,提供原受聘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出证明,其基本信息由新受聘企业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完成信息归集后,申请办理证书转入手续。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13日 |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