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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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流程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机关受理机构领取,也可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下载。 申请人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时,应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个人需签名并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1.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zfxxgk.zj.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site/zfxxgk/ysqgk/login.jsp?jdid=1)点击“依申请公开”栏目,选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寄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阳光政务”平台办公室。 3.现场申请。申请人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办公室提交申请,须同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二)受理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阳光政务”平台办公室;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51-1省行政中心2号院,邮编310005; 联系电话:0571-81050912,传真:0571-81050910;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1.审核。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缺少申请要件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按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本机关予以登记。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申请接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予以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收费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其他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可参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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