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省级单位用地审批事项
(一)办理流程
省级单位因建设需要使用现有存量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出让、交换、对外调拨土地的,须向省用地协调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用地单位才能向杭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土地。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二)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1、用地单位使用土地申请报告(函);
2、土地使用权证;
3、有关协议、合同;
4、有关批准文件。建设用地的需提交省发改委下达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书。出让、交换、对外调拨出土地的需提交省国资管理机关(财政厅)批文。
5、其他。省级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的,还需提交上级主管机关批文。
(三)受理范围
1、省级行政机关(党政机关、省人大、省政协、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省法院、省检察院);
2、省级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
3、省级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含大专院校)。
(四)设定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在杭省级单位土地使用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函[2002]24号)
(五)申请条件
在杭省级单位在转让、变更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时,需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级单位用地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查。
(六)办理地点
西湖区保俶路81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房产处
(七)办理时间
1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87057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