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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管理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属经营单位贷款贴息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4-06-03 09:28 信息来源: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字号:[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局属经营单位转型升级,夯实和壮大“经营反哺服务”根基,同时规范局统筹资金管理,提高统筹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以贴息方式支持局直属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发展,即:对局直属经营单位的部分银行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给予适当利息补贴。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贷款,是指银行提供的符合本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第四条 局遵循“择要选优、先批后贷、先付后贴、阶梯贴补”的原则落实贷款贴息。

(一)择要选优。贴息贷款须用于局年度重点发展项目,具有经济和社会双重效益。

(二)先批后贷。贴息贷款(包括贷款额度、预计利率、贷款用途、偿贷方式等)需在单位立项时予以明确,随项目一并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未经局审批同意而自行申请的贷款,一律不予贴息。

(三)先付后贴。贴息贷款单位须按银行贷款协议要求正常履行银行偿付义务,凭贷款银行开具的专项贷款利息支付清单及相关凭据,申请贴息兑付。

(四)阶梯贴补。为鼓励尽早偿贷,同时兼顾项目规模,贷款贴息率实行阶梯递减。贴息起始时间与银行计息起始时间同步,以周年计算。当年贴息金额=当年支付的贷款利息金额*贴息率。贷款金额为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贴息5年,第1-3年贴息率为90%,第4-5年贴息率为80%;贷款金额为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的,贴息8年,第1-4年贴息率为80%,第5-8年贴息率为60%;贷款金额为1亿元以上的,贴息10年,第1-5年贴息率为70%,第5-10年贴息率为50%。任何原因造成的银行罚息不计入贴补范围。

第五条 贷款银行由局计财处及贴息贷款单位在局系统合作银行中联合确定。局系统合作银行为根据《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款存放制度》(浙机事发〔2018〕1号)及《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浙国资发〔2015〕5号)规定产生的中标银行。

第六条 单位应加强项目规划的整体性和前瞻性,谨慎申请贴息贷款。如确需申请,应合理确定贷款年限,合理安排贷款提取,合理安排贷款偿还。

第七条 贴息贷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其资金使用接受局监督和审计。如发现任何套取贴息及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取消贷款贴息并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党纪、政纪、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局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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