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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全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缴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引导公众合理行使权利,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维护行政机关工作秩序。各级行政机关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的执收主体,要准确把握《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程序,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
二、信息处理费可按件计收,也可按量计收,对每件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管理办法》执行。在按件计收时,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并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在按量计收时,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三、各级行政机关要将《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程序有机衔接,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缴费期限,以及处理期限重新计算和逾期未缴视为放弃申请等事项。要积极做好沟通工作,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途径公告信息处理费收费程序,有效引导公众合理提出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与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时制发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各级行政机关凭本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管理办法》等文件材料到同级财政非税收入及票据管理部门,办理收费事项核定、财政票据领用和电子票据开通等业务。申请人缴款后,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按照财政部门核定执收单位、缴款项目和票据种类生成电子票据。缴款人可通过浙里办APP等渠道获取财政电子票据。
五、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按照规定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15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全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缴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引导公众合理行使权利,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维护行政机关工作秩序。各级行政机关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的执收主体,要准确把握《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程序,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
二、信息处理费可按件计收,也可按量计收,对每件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管理办法》执行。在按件计收时,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并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在按量计收时,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三、各级行政机关要将《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程序有机衔接,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缴费期限,以及处理期限重新计算和逾期未缴视为放弃申请等事项。要积极做好沟通工作,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途径公告信息处理费收费程序,有效引导公众合理提出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与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时制发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各级行政机关凭本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管理办法》等文件材料到同级财政非税收入及票据管理部门,办理收费事项核定、财政票据领用和电子票据开通等业务。申请人缴款后,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按照财政部门核定执收单位、缴款项目和票据种类生成电子票据。缴款人可通过浙里办APP等渠道获取财政电子票据。
五、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按照规定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