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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为确保本机关政务信息发布工作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及《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以及莫干山管理局、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 局机关和各相关单位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务公开制度,开展各类政务公开活动,抓好有关工作落实;提出拟发布政务公开内容的建议,对本单位的政务公开载体、内容及有关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组织更新维护有关政务公开的内容;协助完成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事项。局办公室作为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局系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局机关和各相关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提请局政府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局保密委员会审核后公开;局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具体部门负责提请局政府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局保密委员会审核后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涉及两个以上机关处室联合拟文的政府信息,会签时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原则上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部门提出是否向公众公开发布的意见;会签部门间意见难以达成一致的,应报请局政府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2)局机关拟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书面征求其意见,回复同意的再按相关规定公开发布政府信息;回复不同意的,局认为仍需公开的,应报请省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3)涉及依申请公开的,局受理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并督促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复意见。
第五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局发布有关传染病疫情、国有企业经营数据、财政预算决算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六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向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未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确保本机关政务信息发布工作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及《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以及莫干山管理局、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 局机关和各相关单位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务公开制度,开展各类政务公开活动,抓好有关工作落实;提出拟发布政务公开内容的建议,对本单位的政务公开载体、内容及有关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组织更新维护有关政务公开的内容;协助完成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事项。局办公室作为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局系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局机关和各相关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提请局政府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局保密委员会审核后公开;局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具体部门负责提请局政府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局保密委员会审核后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涉及两个以上机关处室联合拟文的政府信息,会签时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原则上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部门提出是否向公众公开发布的意见;会签部门间意见难以达成一致的,应报请局政府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2)局机关拟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书面征求其意见,回复同意的再按相关规定公开发布政府信息;回复不同意的,局认为仍需公开的,应报请省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3)涉及依申请公开的,局受理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并督促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复意见。
第五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局发布有关传染病疫情、国有企业经营数据、财政预算决算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六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向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未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