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
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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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办发〔1996〕1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有必要适当提高我省城镇子部职工住宅标准。为加强对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标准的管理,经省政府研究;特制定我省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干部职工住宅应以中型户(每套二室一厅)为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5平方米左右。具体分类为: 一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55~65平方米,适用于一般干部、职工家庭。 二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65~75平方米,适用于科级干部和有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家庭。 三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75~85平方米,适用于县(市):处级干部和具有副教授级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家庭。 四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95~110平方米,适用于厅、局、地(市)级干部和具有正教授级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家庭。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适用于哪一级,由当地政府或省级企业主管部门确定。 二、高层住宅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多层住宅为砖砌体与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一、二、三类住宅每户一个阳台,四类住宅每户两个阳台,但每个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5平方米。符合上述规定的阳台,其面积可不计人各类住宅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之内。超过标准部分,敞开式阳台按50%,封闭式阳台按100%计入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之内。住宅层高不得超过3米。 三、新建住宅,有条件的每户可装电表(一户一表)、水表、煤气表,并设电源插座、电话插座、公用电视天线或有线电视接口、铝合金门窗,厨房间设集中排油烟井道,分户门设防盗门,单元底层设防盗门和信报箱。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住宅建设工作的领导,坚决纠正任意提高住宅建筑面积的现象。各级领导机关要带头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和设施标准,不准搞特殊化。要严格控制县、处级和地、厅级干部住宅建设。要把解决无房户、严重拥挤户的住房问题放在首位,作出规划,分期分批予以解决。 在国务院作出新的标准之前,全省干部、职工的建房、分房、购房均按此标准掌握。过去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定的住宅设计、分配和购房标准与本暂行标准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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