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000002482517J/2020-00018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2020-02-24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规划信息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分类: |
公开形式:网站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促进和规范我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完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事项目录,明确主动公开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对象 本方案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企事业单位),局职责范围内主要指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等单位。 二、工作原则 按照国家、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主线,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加强住房公积金、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 三、内容与要求 (一)公开内容 1.单位名称、工作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办公地点以及工作联系和便民服务方式,编制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及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 2.服务项目清单、指南、时限、结果以及收费(处罚)项目、依据、标准、缴费方式。 3.工作规则、行为准则、岗位职责、服务标准、服务承诺以及意见反映、问题投诉渠道和方式。 4.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定、方案、标准等重大事项的制定出台及调整变动情况。 5.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要物资设备采购情况。 6.财政预决算信息及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方式 1.公共企事业单位相关网站。 2.办公和服务场所的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以及咨询台、服务台。 3.对外公开的咨询、服务电话。 4.资料汇编、信息须知、服务手册、便民卡片。 5.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6.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新闻发布会。 7.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各单位实施主动公开时,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的特性采取以上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公开的,应当同时在互联网上公开。对于依申请公开信息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办法》等要求,在法定时限内规范答复。 (三)公开要求 1.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应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2.凡涉及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公共资金的交易和配置的公开信息,要依法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共享。 3.实施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拟公开内容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4.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之外不得增加其他要求;办事条件发生变化的事项,应在完成审批程序后1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和具体实施时间。 5.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完善政府网上协同治理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基本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和群众到政府办事“零上门”。大力推行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实现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信息公开主体责任,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每年初根据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或方案,总结公开上年度信息公开报告。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单位信息公开,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二)提升窗口服务能力。加强服务大厅软硬件设施、人员配备,推动线下线上融合,统一服务标准,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调,全面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按照“一件事情”的标准,实行统一受理、一表填报、后台分办,实现服务事项“一次办结”。 (三)用好“两微一端”新平台。按照谁开设、谁管理的原则,开办单位要严格内容审查把关,不得发布与职能无直接关联的信息,信息发布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及时整改。充分发挥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灵活便捷的优势,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办事服务工作,提升服务水平。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对维护能力差、关注用户少的及时关停整合。
附件: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事项目录
附件
省直公积金中心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省政府采购中心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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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和规范我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完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事项目录,明确主动公开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对象 本方案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企事业单位),局职责范围内主要指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等单位。 二、工作原则 按照国家、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主线,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加强住房公积金、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 三、内容与要求 (一)公开内容 1.单位名称、工作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办公地点以及工作联系和便民服务方式,编制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及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 2.服务项目清单、指南、时限、结果以及收费(处罚)项目、依据、标准、缴费方式。 3.工作规则、行为准则、岗位职责、服务标准、服务承诺以及意见反映、问题投诉渠道和方式。 4.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定、方案、标准等重大事项的制定出台及调整变动情况。 5.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要物资设备采购情况。 6.财政预决算信息及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方式 1.公共企事业单位相关网站。 2.办公和服务场所的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以及咨询台、服务台。 3.对外公开的咨询、服务电话。 4.资料汇编、信息须知、服务手册、便民卡片。 5.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6.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新闻发布会。 7.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各单位实施主动公开时,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的特性采取以上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公开的,应当同时在互联网上公开。对于依申请公开信息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办法》等要求,在法定时限内规范答复。 (三)公开要求 1.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应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2.凡涉及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公共资金的交易和配置的公开信息,要依法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共享。 3.实施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拟公开内容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4.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之外不得增加其他要求;办事条件发生变化的事项,应在完成审批程序后1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和具体实施时间。 5.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完善政府网上协同治理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基本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和群众到政府办事“零上门”。大力推行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实现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信息公开主体责任,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每年初根据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或方案,总结公开上年度信息公开报告。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单位信息公开,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二)提升窗口服务能力。加强服务大厅软硬件设施、人员配备,推动线下线上融合,统一服务标准,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调,全面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按照“一件事情”的标准,实行统一受理、一表填报、后台分办,实现服务事项“一次办结”。 (三)用好“两微一端”新平台。按照谁开设、谁管理的原则,开办单位要严格内容审查把关,不得发布与职能无直接关联的信息,信息发布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及时整改。充分发挥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灵活便捷的优势,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办事服务工作,提升服务水平。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对维护能力差、关注用户少的及时关停整合。
附件: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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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公积金中心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省政府采购中心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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