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管理
浙江省审计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资委
关于落实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 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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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各企业: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的部署,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为省属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有关意见,现就落实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全覆盖任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全覆盖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审计全覆盖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就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对加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的新要求。 (二)推进审计全覆盖是适应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本监管方式变革的需要。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推动国有资产监管职能从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现行的国有企业监管体制、国有资本运行机制、国有企业治理方式正在发生明显变化,审计监督的重点对象、内容、方式必须随之作出调整,才能更好地发挥审计的监督和保障职能。尤其是在我省机构改革明确将监事会职责划入省审计厅后,加强省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也是适应省国资监管部门加强出资人监管的需要。 (三)推进审计全覆盖是促进解决我省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现实问题的需要。近年来,我省国有经济总体上稳中向好。但也应当看到,国有企业面临着国际竞争和转型升级的双重挑战,部分企业内部管理及投资决策等方面问题依然突出,国有资产监管中越位、缺位、错位问题依然存在。深化审计监督,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防范经营风险,不断提高我省国有经济竞争力。 二、突出审计监督重点 在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监督的基础上,重点关注: (一)国有企业贯彻落实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关注国有企业落实国家和省战略决策部署、重大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调整等情况;关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等政策落实情况;关注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公司制改革等改革举措落地和实际效果情况。 (二)企业内控制度建设和风险资产事项处理情况。关注企业是否建立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各项内控制度,以及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关注因企业领导干部人员责任意识、担当意识、风险管控意识不强导致管理上的重大缺失;关注对企业风险资产长期未处理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等问题。 (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关注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履行重大事项决策职责情况;重点关注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关注企业发展战略制定、执行情况及其效果;关注企业重大投资决策、投资管理和绩效情况,特别是涉及大额资金使用、资本运作、投资合作、资产处置、物资采购、招投标等重点事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管控情况。 三、明确审计全覆盖相关职责 省审计厅与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省国资监管部门及其所监管企业建立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协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认真履行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全覆盖职责。 (一)省审计厅主要职责。 1.负责对省属国有企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落实对国有企业集团每5年至少审计1次、对省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的任务(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确定),主要负责审计一级企业、重点二级企业(详见附件,可以根据企业改革等情况对重点二级企业范围作出调整)、被审计领导人员兼职企业和重大投资项目。 2.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事项或热点难点问题,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等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涉及重大政策执行情况和普遍性体制机制等问题,适时开展专项审计。 3.负责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报告质量和内部审计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指导国有企业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优化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二)省国资监管部门主要职责。 1.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督促指导直属单位和所监管企业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省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队伍建设。 2.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全覆盖审计任务。将所监管企业落实全覆盖审计情况纳入监督检查的范围;对非省管干部的直属单位领导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3.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省审计厅查出问题的整改任务,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负责对省审计厅移送事项开展调查和处理。 (三)省属国有企业主要职责。 1.负责企业对内部审计的领导,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向企业党组织、董事会负责和定期报告的工作机制。 2.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工作。落实对除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的重点二级企业外的所有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每3年至少审计1次,对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的审计任务,确保完成全覆盖审计要求。 3.按要求每年向省审计厅和省国资监管部门报送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及时报送重大损失风险事项和处理情况。 4.落实省审计厅和省国资监管部门的审计整改任务,并对审计整改情况按要求公开。 四、健全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一)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5〕17号)提出的国有企业及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且下属控股子公司5家以上要求设立内审机构及人员的要求,对其中资产规模或营业额在千亿元以上的集团要求配备不少于8人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对其他符合条件要求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4人。 (二)加快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有关意见中提出的加快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加强对内部审计的领导等要求,省属国有企业要加快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五、建立落实审计全覆盖相关措施 (一)做好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后监督职能分工机制。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能划转省审计厅后,省审计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有关意见,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省国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出资人监督;省属国有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升自身“免疫力”。 (二)建立部门之间联动机制。审计机关、国资监管部门和省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要建立审计项目、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整改、审计信息联动机制。省审计厅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要及时通知省国资监管部门和省属国有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要及时报省审计厅备案,做到审计计划互通,防止重复审计,消除监督盲区;省审计厅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就审计内容、审计技术方法、审计整改等方面进行培训,帮助内部审计人员提高审计技能,交流审计经验,提升审计质量。 (三)建立信息化数据采集共享机制。省属国有企业应依法向省审计厅报送真实完整的财务电子数据、业务电子数据及技术文档,主动配合省审计厅开展数据采集、联网审计等工作,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资料。省审计厅对获取的属于应当保密的数据资料履行保密义务,通过大数据分析应用,强化数据之间的关联和甄别,减少传统抽样审计存在的盲点,推进审计的深度、广度和速度。国资监管部门采集或建立的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及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等电子数据,省审计厅采集的国有企业相关电子数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共享。 (四)构建审计成果交流机制。省审计厅要与省国资监管部门、省属国有企业构建审计成果交流机制。省审计厅每年定期向省国资监管部门抄送当年出具的省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其他专项审计报告,向省属国有企业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省国资监管部门每年定期向省审计厅报送督促直属单位及所监管企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落实审计全覆盖情况;省属国有企业及省国资监管部门直属单位应按要求向省审计厅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对企业本级及下属企业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核查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省属集体企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审计机关主要负责审计的重点企业清单 浙江省审计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资委 2019年3月12日 附件
审计机关主要负责审计的重点企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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