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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
为加强局拟公开政务信息的发布、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及《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我局对拟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应进行审核。
第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及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局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拟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核,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条 对拟公开发布政务信息的审核,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特点,明确审核程序和责任,并确定分管领导和具体部门、人员负责审核工作。
第五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等。
第六条 根据我局职责履行的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七条 对拟公开发布信息的审核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处室提出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渠道的初步意见;
(二)局政府信息公开及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
(三)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八条 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发布审核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需要报至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第十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我局公开的政务信息,因审核不予公开的,应当在答复时说明不予公开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加强局拟公开政务信息的发布、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及《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我局对拟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应进行审核。
第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及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局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拟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核,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条 对拟公开发布政务信息的审核,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特点,明确审核程序和责任,并确定分管领导和具体部门、人员负责审核工作。
第五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等。
第六条 根据我局职责履行的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七条 对拟公开发布信息的审核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处室提出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渠道的初步意见;
(二)局政府信息公开及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
(三)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八条 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发布审核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需要报至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第十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我局公开的政务信息,因审核不予公开的,应当在答复时说明不予公开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