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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为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关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及《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局机关以及莫干山管理局、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 局机关和各相关单位每年根据中央、省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的新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切,动态调整管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第三条 局机关和各相关单位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梳理完善非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于每年12月底撰写自查报告,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梳理目录、自查报告、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各相关单位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局政府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标准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求其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第六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关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及《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局机关以及莫干山管理局、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 局机关和各相关单位每年根据中央、省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的新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切,动态调整管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第三条 局机关和各相关单位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梳理完善非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于每年12月底撰写自查报告,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梳理目录、自查报告、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各相关单位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局政府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标准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求其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第六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