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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可依法提出获得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申请表可从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公开指南中下载并填写申请表,或通过当面申请、信函、传真、网络平台等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必须明确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载体和途径)。尽量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包括明确的文件名称、文号)。 第十六条 办公室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转交相关处室(单位)办理。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由牵头处室(单位)汇总办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需要按照规定报送上级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或者征求第三方意见,可能超过规定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进行保密审查或者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答复申请人时暂不能提供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第十七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承办处室(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书面答复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同时提供。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答复处理。 (四)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依法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不属于本单位制作保存的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公开部分的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九)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十)多名申请人提交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多份申请的,可予以合并处理、分别答复。 第十八条 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次序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第十九条 对符合申请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局办公室应当做好前期受理、登记、审核工作,由经办处室(单位)提出答复意见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办公室在此基础上草拟《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加盖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章,发送申请人一份并存档一份,经办处室(单位)存档一份。 第二十条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本机关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或者提供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或者为其制作、收集、分析、加工政府信息服务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本单位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已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的,其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提出。 第二十一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对该信息予以更正。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到政府信息记录更正要求后,应当进行核查,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有权更正且能够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更正有关政府信息记录;不能够当场更正的,应当自收到更正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认为政府信息记录准确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更正,并说明理由。 (二)无权更正的,应当自收到更正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可依法提出获得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申请表可从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公开指南中下载并填写申请表,或通过当面申请、信函、传真、网络平台等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必须明确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载体和途径)。尽量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包括明确的文件名称、文号)。 第十六条 办公室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转交相关处室(单位)办理。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由牵头处室(单位)汇总办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需要按照规定报送上级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或者征求第三方意见,可能超过规定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进行保密审查或者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答复申请人时暂不能提供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第十七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承办处室(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书面答复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同时提供。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答复处理。 (四)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依法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不属于本单位制作保存的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公开部分的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九)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十)多名申请人提交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多份申请的,可予以合并处理、分别答复。 第十八条 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次序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第十九条 对符合申请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局办公室应当做好前期受理、登记、审核工作,由经办处室(单位)提出答复意见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办公室在此基础上草拟《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加盖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章,发送申请人一份并存档一份,经办处室(单位)存档一份。 第二十条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本机关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或者提供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或者为其制作、收集、分析、加工政府信息服务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本单位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已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的,其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提出。 第二十一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对该信息予以更正。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到政府信息记录更正要求后,应当进行核查,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有权更正且能够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更正有关政府信息记录;不能够当场更正的,应当自收到更正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认为政府信息记录准确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更正,并说明理由。 (二)无权更正的,应当自收到更正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