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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 (一)领导信息、机构设置、职责范围、总结计划和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我局制定或牵头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全省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动态信息;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方式: (一)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 (二)有关新闻媒体;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其中,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九条 各处室(单位)拟订公文时,须提出是否公开的处理意见,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字样。标注为“主动公开”的文件印发后,将在局门户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管理平台上公开。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后再予以公开。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属于国家秘密的应进行删减后再公开。 第十一条 各处室(单位)对政府信息应当及时维护和更新。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废止或终止执行的,公开该信息的处室(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信息变更处理意见,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变更。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该及时、准确。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该信息属于虚假信息的,应立即撤销,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二)该信息公开内容不准确、不完整的,应立即撤回,由负责处室(单位)予以修改完善后重新公布。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发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政府信息的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报批后发布。 |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 (一)领导信息、机构设置、职责范围、总结计划和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我局制定或牵头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全省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动态信息;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方式: (一)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 (二)有关新闻媒体;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其中,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九条 各处室(单位)拟订公文时,须提出是否公开的处理意见,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字样。标注为“主动公开”的文件印发后,将在局门户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管理平台上公开。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后再予以公开。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属于国家秘密的应进行删减后再公开。 第十一条 各处室(单位)对政府信息应当及时维护和更新。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废止或终止执行的,公开该信息的处室(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信息变更处理意见,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变更。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该及时、准确。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该信息属于虚假信息的,应立即撤销,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二)该信息公开内容不准确、不完整的,应立即撤回,由负责处室(单位)予以修改完善后重新公布。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发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政府信息的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报批后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