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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1003044/2021-011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省国动办 公开日期: 2021-08-31
有 效 性 : 有效
浙江省民防局 浙江省民政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1-08-31 来源:浙江省人防办指通处登记号:ZJSP41-2010-0001

各市、县(市、区)民防局(人防办)、民政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民防、民政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着眼战时和灾时民众疏散和避灾需要,不断加强应急疏散场所和避灾安置场所建设。目前,疏散地域及疏散基地、疏散点等场所的人口疏散体系和覆盖县、乡、村三级的各类避灾安置设施网络已基本形成,我省人口应急避灾疏散能力显著提升。为进一步贯彻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快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12号),充分发挥人民防空资源优势,加快人防向民防转型,更好地服务于防灾减灾工作,实现防空防灾一体化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拓展功能,实现防空防灾相结合

人口疏散场所和避灾安置场所是防空防灾应急应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战时可以有效保护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存战争潜力;灾时可以为民众提供应急避灾场所,为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服务保障。各级民防、民政部门要本着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平战(灾)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加快整合资源,积极拓展功能。充分发挥民防部门在应对城市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人员防护和防灾救灾作用,有效利用人防指挥平台、信息传输网络、警报设施和疏散场所的战备资源优势,服务于平时防灾减灾工作;充分发挥民政部门避灾安置场所在县、乡、村的网络辐射作用,为战时人口应急疏散提供防护屏障;充分发挥资源整合共享优势,实现应急避灾疏散场所战备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形成城乡衔接配套、互补互利互惠、和谐共赢的应急避灾疏散体系。

二、按需统筹建设,完善各项保障措施

各级民防、民政部门要共同对辖区内的应急避灾疏散场所进行普查统计,掌握情况,对其避灾和疏散功能、规模、标准、建设的基本形式做出规定,同时要考虑场所防洪防涝的要求,已确定的场所要向社会公示。对能够直接使用的应急避灾疏散场所,要切实加强场所内部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随时能够投入使用。对经改造可兼作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要按照民防和民政部门的规范要求,对其战时和平时的相关功能结合起来共同完善,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生活必需品,配备应急照明设施;规模较大和有条件的应急避灾疏散场所,配备必要的医疗急救、通讯、帐篷、生活器具和救灾等设备,在战争灾害和自然灾害发生后能够保障民众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住处”。新建的应急避灾疏散场所要坚持防空防灾兼顾,统筹规划,特别是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园、绿地、广场等项目,既要考虑战时应急疏散的需要,又要兼顾平时的避灾需要。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建设、改造、维护,可采取“单建、依托、合作”的模式,所需资金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在立项时予以明确。    

三、结合预案演练,提高避灾疏散能力

省政府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案中明确,各级民防、民政部门分别是人员防护和基本生活保障的牵头部门。民防、民政部门要从指挥机构、疏散路线、疏散引导、安置程序和有关保障等方面,制定各级应急避灾疏散行动预案和运行程序,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基础地理信息和数据库,并向社会公示,确保民众能够在灾后安全、有序进入预定位置。结合预案,要适时组织防灾避难演练,把对民众的防灾救灾作为演练的重点内容,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设施设备的完好率,增强应急避灾疏散能力和场所的综合保障能力。各级民防、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和对接,相互支持和配合,要与防汛、建设、公安、卫生、交通、教育、财政、国土资源、体育、气象等部门主动沟通,切实抓好避灾疏散体系的规划、建设、管理与保障,积极推进避灾疏散体系建设。

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灾害防范意识

加强和推进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是一项关系民生、维护城乡安全的重要工作,是政府增强应急意识,提高民众自救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灾害给民众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重要举措。加强防空防灾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是各级民防、民政部门的共同职责。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灾害应急响应能力和民众防范意识,使民众清楚所在地区避灾疏散场所位置,从容应对突发事件,将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要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使之熟悉防灾、避灾、救灾程序,参与对避灾疏散民众的服务和管理,提高志愿者队伍在防空防灾中的救助能力。

五、完善制度规范,强化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人口疏散场所建设的意见(试行)》和《浙江省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颁发后,从制度上保障了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建设。各级民防、民政部门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结合实际制定完善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使防空防灾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应急避灾疏散场所要根据权属性质明确管理责任,在不背离疏散场所战备功能的前提下,应按要求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平时的管理维护,按照避灾疏散场所的要求进行;避灾和疏散安置时的管理,按照政府应急响应的要求,简化启用程序,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启用和开放场所,纳入当地避灾和疏散场所管理系统,随时接纳有组织的转移安置人员。避灾安置时产生的水电费用等开支按原渠道支出,生活保障费用由民政部门负责。因灾启用过程中设施受到损坏的,由当地政府负责维修或给予必要补偿。各级民防、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场所使用效益,切实为民众生命财产提供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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