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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1003044/2021-0115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省国动办 公开日期: 2021-01-12
浙江省人民防空指挥部办公室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1-12 来源:浙江省人防办指通处

各市、县(市、区)人防指挥部办公室、人防办:

为规范全省重要经济目标人民防空防护工作,加快推进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体系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相关指示精神,现将《浙江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指挥部办公室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浙江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经济目标,是指维系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命脉,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国防动员、国计民生、战争潜力、维持城市基本运转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工矿企业、公共设施、仓储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是指为保证战时重要经济目标基本功能正常运转而采取的一系列人民防空防护行动和措施。

第三条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行业指导、单位落实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四条 根据性质和属性,重要经济目标分为水电气热、交通运输、物资仓储、信息通信、国防科工、石油化工等类别。

根据战略地位、经济效益、社会影响、次生灾害、战争潜力等因素,重要经济目标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

第五条 重要经济目标分类分级和等级评定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

特级、一级重要经济目标,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批准;二级重要经济目标,由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并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备案;三级重要经济目标,由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并报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备案。

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时,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重要经济目标类别和级别。

第六条 重要经济目标分类分级目录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原则上每五年集中调整一次。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分类分级防护标准和分类分级目录、结合项目审批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监督检查重要经济目标单位人民防空建设情况;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方案、落实防护措施、开展防护专业队伍整组训练和演练。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重要经济目标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标准;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编制防护方案、整组防护专业队伍和落实具体防护措施。

第八条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负责落实人民防空指挥编成;制定防护方案、保障防护经费、完善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物资和器材;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人民防空防护相关基础数据;按照要求组建防护队伍并开展日常训练和演习演练,平时进行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战时按指挥遂行本单位防护任务。

第九条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应当按照人民防空需要,合理布局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核心部位地下化工程。

新建的重要经济目标项目,防护设施配置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落实。

已建成的重要经济目标,可以按照先核心、后重点、再外围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防护改造,提高防护能力。

重要经济目标实施改建、扩建、维修的,要组织防护能力评估,并落实和完善防护措施。

第十条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根据预警监测体系建设需要,加强预警报知系统建设管理,建立通信及信息系统,与属地人民防空指挥部互联互通。


第四章 防护方案

第十一条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编制防护方案应当贯彻系统防护、功能防护、重点防护的原则,符合相关战技术要求和防护标准,可以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抢险等预案相结合。

第十二条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防护任务、组织指挥、力量编成、行动要点、综合保障、各类附图(表)等部分。

第十三条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由编制单位组织技术评审。

特级、一级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方案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二级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方案报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三级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方案报县(市、区)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防护方案应当与重要经济目标建设同步设计、同步编制、同步实施。

第十四条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修订原则上以五年为周期,与属地人民防空方案同步修订。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根据战时可能担负的任务和平时安全生产需要组建防护专业队伍,加强规范化管理,组织技术培训、配置防护装备、落实制度场所等,提高防护救援能力。

第十六条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专业队伍归口目标单位管理。专业编组一般分为信息通信、伪装防护、抢险抢修、消防防化等,也可结合实际按需组建。

第十七条 特级、一级重要经济目标设防护专业大队,结合实际下设2-5个中队;二级、三级重要经济目标设防护专业中队。队伍编配数由目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专业队伍平时应当参加相关人防宣传教育、训练演习等活动,积极参与政府应急救援;战时担负目标防护和消除空袭后果任务。

第十九条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加强对防护专业队伍经费、物资、装备等方面的保障,提供必要的场所、器材等。

第二十条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和生产,组织防护专业队伍进行防护训练,根据需要适时组织脱产集中训练和综合性演习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指挥部根据不同重要经济目标性质、规模、范围以及任务要求,适时组织综合性演习演练,提高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护专业队伍遂行防护任务的能力。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防护工作组织检查评估;将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纳入信用管理;对不履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二条 新建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建设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负担,列入项目建设投资预算;已建成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经费由目标单位负担。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支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防护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对在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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