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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 001003044/2020-0115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省国动办 | 公开日期: | 2020-01-07 | |
有 效 性 : | 有效 |
现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人防办〔2019〕23号)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9年4月,省人防办发文《关于开展人防结建工程建设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缴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清理的通知》(浙人防传〔2019〕23号),要求对全省人防结建审批政策执行相关情况进行专项清理。专项清理中部分地市在检查历年审批项目时,发现审批过程中存在标准不统一,计算口径不一致等问题,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明确各地在审批中有关问题的具体执行口径,进一步规范我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省人防办制定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制定依据
《指导意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是对结建审批中的工业生产企业的界定标准、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未批先建项目落实结建政策的适用时间和标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本《指导意见》明确和规范的内容适用于我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有利于规范人防行政审批和维护法治统一。
(一)《指导意见》第六条中防空地下室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少于应建建筑面积差值和比例范围的具体说明
说明:
差值和比例 | 是否补缴人防 工程易地建设费 |
差值<50平方米且比例<1% | 不需要补缴 |
差值≥50平方米或比例≥1% | 应当足额补缴 |
备注:1.表中差值是指应建建筑面积与防空地下室竣工实测建筑面积的差值; 2.表中比例是指差值与应建建筑面积的比例。 |
(二)《指导意见》第十条中改建、扩建项目释义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
(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同一建设项目的判定标准
此处建设项目特指《关于加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若干意见》(浙人防办〔2018〕25号)中的建设项目。
(四)附件1,物流用房的结建范围
根据《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物流建筑群中包含物流建筑、场坪、辅助生产设施、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交通和运输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详见该规范附录B),其中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其它配套设施中的“展示及交易建筑”和“培训或研发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应当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其余建筑列入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物范围。
(五)《指导意见》所称“以上”的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四、注意事项
(一)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生效前已完成相应结建审批的,按照既定的审批政策执行。
(二)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意见》规定为准。
解读机关:省人防办
具体联系处室:工程管理处
联系方式:0571-89820052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原文链接:https://gdb.zj.gov.cn/art/2020/1/2/art_1229768078_24982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