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24-23912 | 成文日期: | 2024-04-03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24-04-03 |
统一编号: | 文 号: |
002482111/2024-23912
浙江省公安厅
2024-04-03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4-03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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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交管局
信息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对本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公平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执法实践,浙江省公安厅起草了《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5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信函邮寄至:杭州市上城区彭埠街道运河东路518号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邮编310000);
二、电子邮箱发送至:478341609@qq.com;
三、传真至:0571-87287999。
联系人:俞挺,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联系电话:0571-87288020。
附件:1.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
2.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起草说明(公开征求意见).docx
浙江省公安厅
2024年4月3日
截止5月15日24时意见征集结束,共征集到公民建议4条,其中3条均为建议缩短醉驾吊销后5年禁止重新申领驾驶证的时限,经研究属于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修改建议,裁量基准无权调整,故不予采纳;1条建议将第三人协助抢救伤员或者第三人协助查获逃逸人员的情形作为逃逸事故的加重裁量情节,经研究认为相关内容与违法行为及行为人本身无直接关联,不适合作为评价违法行为人量罚情况的依据,故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