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111/2023-00164 成文日期: 2023-12-14
发布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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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482111/2023-0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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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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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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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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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检查工作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14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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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浙江省公安厅

政策原文: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公安机关行政职能深刻转变,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行政监管执法工作,经过前期绍兴、嘉兴等地试点,以及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浙江省公安厅法制总队牵头起草了《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检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规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规定》是公安机关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国家“互联网+监管”和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行政监管是“放管服”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当前随着改革的深入,公安共有76项行政许可权被取消,90%以上的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市场门槛降低,办件量激增,导致监管难度和风险都加大。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行政监管工作,部署实施“互联网+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并专章规定监管执法工作,连续制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今年,我省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公安大量参与开展“综合查一次”“监管一件事”等工作。通过制定《规定》,有利于更加全面系统贯彻落实这些决策部署,更加有利于助推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共同富裕先行”“省域现代化先行”。

(二)制定《规定》是提升公安机关行政监管规范化水平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对行政监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特别是行政检查工作规范化、信息化程度相对较低,行政监管工作存在“重复管”“多头管”“监管不公”等问题,公安机关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较多,同时许多行政检查工作未实现信息化,工作未留痕。制定《规定》,有利于将行政监管工作纳入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数字化改革轨道,积极发挥规范引导、推动、保障行政监管工作的作用。

(三)制定《规定》是破解当前行政监管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当前,行政监管工作存在以下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一是公安民警对中央、省政府部署实施的行政监管任务普遍存在应付状态,对企业总是“放心不下”,过于担心出现安全问题被追责,导致频繁上门检查;二是全省各级公安的行政监管体制不完备,牵头统筹部门不统一,条线机构不对应,职责边界不清晰;三是“审管”衔接机制不健全、不到位,“审管分离”严重,存在监管真空风险。通过制定《规定》,建立民警尽职免责机制,统一行政监管体制,有效破解行政监管痛点堵点难点问题。

二、规定主要内容

(一)明确行政监管主管部门。《规定》明确由行政审批部门主管行政监管工作,行政审批部门在统筹行政审批职能的同时,也一并统筹行政监管职能,更有利于“放管服”改革工作整体开展。一是从中央文件要求看,“审批和监管”应当一体推进。中央部署“放管服”改革时,始终强调三者要一体推进,“审批和监管一体”是原则,从未要求“审管分离”。2019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2021年,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1〕7号)、202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6号)等文件都明确要求“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二是从公安大脑建设要求看,审批和监管应当统筹实施。按目前跑道划分看,事中监管(审批过程中的现场勘察核验)属于服务跑道,而事后监管属于治理跑道,但两者同属于“放管服”事项,更具业务相关性。按照“公安大脑”《指导意见》明确的“同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的原则,由一个部门统筹开展更为适宜。三是从实际效果看,审批和监管统筹实施更有利于工作衔接。行政审批和监管由一个部门统筹实施,有利于落实公安机关内部审批监管的无缝衔接的要求,真正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闭环式监管,防止产生“审批和监管两张皮”现象,降低监管漏洞等风险。

(二)建立尽职免责机制。《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建立健全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和创新容错等相关制度。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的对象,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抽查,检查程序到位、尽职履责的,免予追究检查部门及其民警的责任”从机制上解决民警担心出现安全问题被追责,导致频繁上门检查的问题。

(三)实行“双随机”行政监管对象清单制度。《规定》第十条规定“对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象名录库的,不得实施重点检查和日常巡查。”,梳理一批“双随机”监管企业名单,对这些企业将禁止全覆盖检查,禁止想查就查,必须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预先制定计划,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检查,真正使中央的精神落地见效,尽最大程度减少对清单内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四)实行派出所行政监管对象负面清单制度。《规定》第九条规定“实行派出所行政监管对象负面清单制度,除非有触发式检查和专项检查的任务,公安派出所对负面清单中的单位不得随意开展检查。”,梳理一批派出所不能随意开展行政监管的企业名单,对这些企业除非有群众报警等情况或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任务,不能由派出所开展行政检查,实现公安派出所和企业双减负。

(五)建立专项行动备案制。《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各级牵头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专项行动统筹管理,专项行动的发起、牵头部门应当在行动方案实施前向主管部门报备,下级或其它实施部门无需重复报备。专项行动非涉密的,应当在公安行政监管平台中提交具体方案内容,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并开展任务下发、分配和跟踪等工作。”。专项行动备案制有利于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开展的专项行动计划可视化动态管控,有利于落实好“双随机”行政监管对象清单制度和派出所行政监管对象负面清单制度,有效防止公安机关借用专项行动名义对相关单位随意开展检查。

(六)构建多跨协同合成监管机制。按照“公安大脑”建设要求,对监管事项和流程进行科学归并,同一警种对同一监管对象的监管合并实施,不同警种对同一监管对象的监管合成实施,跨外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的监管合作实施。《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十六)实施“综合查一次”,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公安机关各业务警种对相同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应当合并实施,不同警种的应当合成实施,跨出公安的应当与外单位合作实施。实施合成、合作检查任务的牵头部门应当细化实施方案,加强事前沟通,积极组织协调参与部门联合实施现场检查。”

(七)落实行政监管数字化改革任务。《规定》第四条明确“省厅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安行政监管平台,推进行政检查工作数字化”,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开展行政检查活动原则上统一使用省厅统建的公安行政监管平台,检查结果准确录入掌上执法系统,确保检查业务全覆盖、检查流程全闭环、检查过程全留痕、检查状况全掌控。其他建设使用的行政检查信息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整合,避免重复建设。”,阐明了公安行政监管数字化平台与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的关系,实现行政监管数字化应用集约开发,防止重复建设。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推动检查数据有序共享和高效利用,加强数据分析挖掘,积极搭建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提升执法检查的精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对公安行政监管平台的开放性、共享性进行了明确,同时注重数据有效利用。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地各部门应当明确行政监管平台的管理员及其责任,常态化组织开展系统平台实操演练,提升数字化应用水平”,对系统平台的管理员队伍进行了明确,有效保障行政检查数字化管理体系。

(八)管控涉及行政监管的相关考核指标。《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强化对行政检查工作的监督考评,对未履行或者违规履行检查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本规定落实情况,列入每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禁止设置针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象名录库中市场主体的处罚量、检查量等考核指标。”。坚决制止因考核要求,人为造成非理性监管,对营商环境的破坏。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公安厅;

具体联系部门及电话:法制总队,0571-87286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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