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十章七十四条,从政策支持、创业扶持、就业服务、职业能力建设、重点群体就业、就业援助、就业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政策支持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产业、投资、财政等具体政策时,应当落实就业优先原则和要求,实现与就业政策协调联动。在就业服务方面,《条例》明确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系统,并依托该系统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在职业能力建设方面,《条例》明确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与用人单位建立合作机制,通过共同组建产业学院联合招生、定向培养、学徒培养等方式,培养实用技能人才和熟练劳动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设公共实训基地,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培训、师资培训等服务。在就业权益保护方面,《条例》明确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及其合作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量、劳动强度和劳动报酬;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依法承担职业伤害保障责任;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就业工作的新定位、新使命。《条例》的施行,将为浙江构建完善高质量充分就业体系,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