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8家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环发〔2023〕11号)要求,现将《2023年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开。
2023年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情况
序号 | 工作职责 | 2023年落实情况 |
1 | 负责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化解过剩产能,培育壮大新动能 | 根据国家关于钢铁行业粗钢产量调控有关通知,按要求做好粗钢产量调控工作,顺利完成年度调控目标。 2023年,出台浙江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着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智造高地。 |
2 | 负责调整能源结构,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增加清洁能源使用 | 积极推进全省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实现温州LNG接收站正式投产、浙能六横LNG接收站顺利开工;加快推进舟山新奥LNG、浙江LNG三期等接收站项目建设工作。截至年底,全省天然气储气能力达13亿方,有力提升全省天然气供应和调峰保障能力。 |
3 | 负责组织拟订和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 | 积极开展“双碳”领域立法,起草《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2023年11月经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通过。《条例》第四章绿色生产章节中提出一系列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推动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 |
4 | 负责组织拟订绿色发展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依法依规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 已形成覆盖顶层设计、重点领域方案、地方方案、专项保障方案在内的“1+N+X”双碳政策体系,2023年牵头出台“双碳”人才培养、海洋碳汇能力提升等政策文件,出台《居民低碳出行碳减排量核算通则》省级标准。 |
5 | 负责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 | 协同省生态环境厅,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细化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定价职责,通过生态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治理改善。加快推进垃圾处理差别化收费,指导各市借《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契机,建立健全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差别化收费制度。按照长江经济带优势提升事项有关要求,指导各地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水平。 |
6 | 负责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 遴选上报首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项目15个,形成省级绿色低碳先进技术项目库。举办2023绿色技术创新和推广大会,开展湖北中部合作中心授牌和绿色技术项目签约,截至2023年底,国家绿色技术交易中心累计上架技术3345项,促成交易1147项,交易额27亿元。 |
7 | 负责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健全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将相关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平台 | 一是会同省生态环境厅严格落实《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及时将全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象环境信用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实施动态更新管理。目前,全省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共19.46万家。二是会同省生态环境厅严格落实信用评价办法中关于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有关要求,对照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强化严重失信企业管理,对符合移出条件的,及时予以移出。2023年共认定4批21家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完成26家严重失信名单企业的移出,相关情况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及时进行公示。相关企业信息均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 |
8 | 负责提出健全新安江—千岛湖跨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 2023年6月5日浙皖两省联合签署新一轮补偿协议,创新补偿资金出资、分配模式。9月26日浙皖联合拟订《新安江—千岛湖生态环境共同保护合作区建设方案(2023—2027年)》,经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并印发。 |
9 | 负责牵头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 2023年11月30日,按照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和省政府要求,完成新一轮《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修编,报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后由六部门联合印发。 |
10 | 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 根据《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要求,研究制定浙江省关于规范推进整合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工作要点(暂行),对新形势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程序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