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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031/2024-00002 组配分类: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省发展改革委 生成日期:2024-01-03
文件编号:浙发改法规〔2023〕324号 统一编号:ZJSP-02-2023-0013
有效性:有效

【政策解读】《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03 16:45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发展改革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同时要“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2023年10月19日,司法部办公厅出台了《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内容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二、起草过程

8月中旬,我委召开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制定专题会,成立专班,启动《办法》起草工作。9月中旬,根据《意见》等文件要求,对行政处罚事项及裁量基准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形成了《办法》初稿。9月下旬至10月中旬,经多次专题讨论,进一步细化完善后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10月下旬至11月,全面征求了各市发展改革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及网上公众意见,其中共计收到各市反馈意见23条,采纳12条、不采纳11条。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再次征求委内相关业务处室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办法》最终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正文和《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两个部分:

(一)《办法》正文内容

1.关于目的依据和主要原则(涉及第1-4条)。强调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当综合考虑法律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后方可作出处理决定。

2.关于裁量阶次(涉及第5-10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指出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并以此设定为《基准表》的四个裁量阶次。另外,明确指出《基准表》对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无明确规定的依据《办法》进行处理。

3.关于不予处罚程序、集体审议程序和教育机制(涉及11-13条)。明确规定对未立案或已立案后发现符合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履行调查取证等程序;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关于数额本数、解释权和施行日期(涉及第14-16条)。明确规定《基准表》中各裁量情形、裁量基准的“以上”除第一阶包含所述数额本数外,其余均不包含所述数额本数;“以下”均包含所述数额本数。另外,《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基准表》内容

1.涉及投资、节能、煤炭油气、电力“四大领域”。主要包括41项行政处罚事项,其中投资(含境外投资)领域5项、节能领域15项、煤炭油气领域18项、电力领域3项。

2.明确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依据、裁量情形、裁量基准“四项内容”。根据国家《意见》等有关规定,对各违法行为的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逐一进行明确细化,其中裁量情形和裁量基准是重点。

3.设置不予、从轻、一般、从重处罚“四档阶次”。对41个行政处罚事项,共计细化规定了不予处罚2项、从轻处罚28项,一般处罚41项,从重处罚39项。

四、解读机关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田潇迪

联系电话:0571-87056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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