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证法》、《浙江省定价目录》等规定,近日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发布了《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8〕14号)调整和规范全省公证机构服务收费。文件明确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项目并对其收费标准统一实行指导价管理,规定其余服务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文件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明确定价程序、作价依据、退费办法及费用减免措施,强调明码标价透明服务,要求公证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做到质价相符、公证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各级价格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行为监管,以共同维护正常的公证服市场和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