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资环〔2024〕4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急管理部门(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现对《浙江省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资环〔2023〕62号)第六条第二款作如下修改:
“(二)防灾减灾能力提升。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综合减灾示范点创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和成果应用等”修改为“(二)防灾减灾能力提升。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和成果应用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