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执法〔2024〕74号
投诉人:张家港保税区良通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企业名称为苏州良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张家港保税区三力大厦409B室(现已变更登记地址为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昌东方广场A座706室)
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3333号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1号楼3楼
相关供应商:杭州匠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安溪路2-6号1幢101室
投诉人张家港保税区良通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治疗车等推车项目(编号:ZJ-2430811,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经补正,于2024年6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6月13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张家港保税区良通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第一名杭州匠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得分不合理,不具备中标资格。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公示信息,质疑答复,技术商务的总分是70分,预中标厂家节能环保证书没有扣分1分。采购内容第9项多功能抢救车,要求提供样品,其样品与对应的参数标准是:1、规格:(长*宽*高):外径约700*550*1000mm,柜体尺寸约650*500*1000mm。2、材质:(1)主材材质:≥1.2mm不锈板+轻型合金铝材料表面经高温静电喷涂;(2)围栏:约φ1.6×1.2mm国标SUS304不锈钢圆管;管材电抛光工艺;(3)材质耐受酒精、洗必泰、施康等医院常用消毒剂擦拭消毒;。3、结构款式:(1)侧面延伸操作台面×1,可伸缩;(2)抽屉×5,带锁,上面4个抽高度140±5mm,最下面1个抽屉高度180±5mm。方便放置大件的物品,里面斗尺寸约548*425mm配置活动隔板,可自由组合分格,底部铺有网格防滑垫。具体抽屉高度及排序根据实际需要配置;(3)抽屉导轨要求:配三节伸缩静音滑轨。4、脚轮:4个双轴承全塑万向医疗级静音轮,带脚踏刹车装置,防卷发。5、其他配置:(1)车体左上方1个放杂物(洗手液等)置物盒,不锈钢储物篮×1;左下方1个翻盖垃圾桶。右上方锐器盒架子,右下方两个翻盖垃圾桶,右侧不锈钢氧气瓶(4L)挂架×1,背部:不锈钢升降四勾输液杆×1、电源插座组×1、CPR抢救板×1,除颤仪支架;(2)台面铺防滑垫;(3)底部四周防撞包角;(4)内藏式模压成形一次性锁具,抽屉连锁;(5)各抽屉外贴标示条(预备多个,以防遗失);(6)按科室需求药品抽屉考虑避光、斜放装置细节;(7)物品分类装置的材质必须为“铝合金”或“不锈钢”(为避免长期使用老化、断裂,不允许使用各种塑料材质)。6、车体颜色:彩色;并提供多种色板备选。7、后期零星可按需定制尺寸与增加功能。但是预中标厂家现场提供的样品与上述参数第5项其他配置要求的不符合(具体表现为红色字体):各抽屉没有外贴标识条;抽屉×5,没有带锁,上面4个抽屉高度140±5mm,最下面1个抽屉高度180±5mm。方便放置大件的物品,里面斗尺寸约548*425mm配置活动隔板,不可自由组合分格,底部铺有网格防滑垫。具体抽屉高度及排序根据实际需要配置;以上都说明杭州匠心提供的样品功能是无法满足采购人需要的,属于评分标准里面:设计存在瑕疵、仅能部分实现采购人的实用需求得2分(扣除3分)。结合上面因为节能环保扣除的1分,也就意味着70分的技术商务分,杭州匠心至少要扣4分,因此两个评委68分的打分是没有按照评标要求来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项目: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治疗车等推车招标文件细则。2.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客观、公正地评标;(二)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四)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六)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第三章 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一)招标的目标;(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第四章详细评审 第二十八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投诉事项2: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不遵守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在质疑与投诉有效期内,与疑问中标人签署购销合同。事实依据:根据系统收到的信息,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答复质疑时间2024年5月23日,往后推15个工作日,应为2024年6月14日,在此期间,采购人的采购活动应该暂停,视情节发展确定后续进程。然而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网5月30日公布的信息,甲乙双方已经签署了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质疑与投诉相关章节。投诉事项3: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对国有资金存在玩忽职守。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此项目的预算金额(元):2000000 最高限价(元):1500000。预中标厂家的中标价格为150000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章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暂停此项目的采购进程,取消中标人资格,已签署的合同作废,追究招标代理及采购人在此项采购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投诉人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相关供应商样品图片、中标结果公告截图、合同公告截图等相关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辩称:我单位于2024年6月21日收到贵厅关于“张家港保税区良通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治疗车等推车项目(项目编号:ZJ-2430811)采购结果投诉书”的投诉答复通知书。对张家港保税区良通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诉内容,我单位委托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进行答辩,对其答辩内容均予以认可。同时对本项目补充说明如下:本次采购的治疗车等推车用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莫干山院区,根据院区筹建要求,拟定于2024年6月开业。医院在项目采购前对治疗车等推车进行了市场调研,根据医院要求,合理制定采购需求,整个采购流程合法合规,恳请财政驳回投诉,允许医院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辩称:一、项目进度汇报:本项目于2024年4月10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4月30日开评标,5月1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单位为杭州匠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匠心公司”)。5月15日收到张家港良通公司对采购结果的质疑,我司于5月24日对其质疑内容作出答复。目前本项目已签订合同。二、对投诉内容的答辩和说明:投诉事项1答辩:在质疑答复阶段,评标委员会协助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认为:(1)商务技术分序号2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评审:杭州匠心公司得分为0分,评审无误。(2)商务技术分序号10样品评分:“10.1功能性要求:设计美观实用,满足采购人的实用需求,功能设计合理得5分;设计较美观实用,满足采购人的实用需求,功能设计较合理得4分;设计感一般,基本符合采购人的实用需求得3分;设计存在瑕疵、仅能部分实现采购人的实用需求得2分;设计较落后,较多地方不符合采购人的实用需求得1分。”,“10.2美观度、色彩搭配:美观度、色彩搭配协调,同色丰满度好得5分;美观度、色彩搭配较协调,同色丰满度较好得4分;美观度、色彩搭配协调性一般,无明显色差得3分;美观度、色彩搭配协调性有差异,同色丰满度弱,有明显色差得2分;美观度、色彩搭配协调性不足,同色丰满度不足,有明显色差得1分。”,“10.3制作工艺:整体结构牢固稳定、部件拼接严密平整、喷涂平整、光滑、质感好、无划痕、无异味得5分;整体结构较牢固稳定、部件拼接严密平整、喷涂平整、光滑、质感好、无划痕、无异味得4分;整体结构、部件拼接紧密整、喷涂平整、无异味得3分;整体结构、部件拼接制作略显粗糙,喷涂欠光滑,有异味得2分;整体结构、部件拼接松垮,存在划痕、有异味的得1分。”,“10.1功能性要求”,杭州匠心公司提供的样品,抽屉轨道灵活,空间设计合理,符合临床需求,四个轮子均带刹车,稳定性好,可防止儿童误推、降低医疗风险;“10.2美观度、色彩搭配”,杭州匠心公司司提供的样品外观设计美观,色彩比较柔和,与儿童医院使用环境契合;“10.3制作工艺”,杭州匠心公司提供的样品表面光滑平整,质感好。评标专家一致认为评审无误。现场样品见下图(图略)。本项目于2024年04月30日10:00在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一号楼3楼评标区329评标室进行评标。样品一直摆放于329评标室。11:30评标结束,使用工作餐,之后关闭了329室。12:30左右,我单位通知供应商可来我公司领取样品。通过监控可见,13:10:30,13:11:50,13:14:10有男子擅自打开329室房门,独自进入329室三次,在无我单位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使用手机对样品进行拍摄。13:18:20,再次进入329室,同样是无我单位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使用手机对样品进行拍摄,并自己取走了样品。首先,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投诉人擅自进入本单位放置样品的评标室、并拍摄杭州匠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等其他供应商投标样品,并以该照片作为证明材料提起投诉,事实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情形,应当对投诉人予以行政处罚并驳回其投诉。其次,在质疑处理阶段,采购人、代理机构已经对投诉人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复核,原评标委员会也对中标人杭州匠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样品等相关评分情况进行作了说明。经复核,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发现评标委员会的说明以及评分存在明显不妥之处。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张家港良通公司对本事项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2答辩:本项目于2024年5月15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于2024年5月24日作出质疑答复并送达投诉人。医院于2024年5月28日与杭州匠心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故,本项目并未在质疑答复前签订合同,而是在质疑答复阶段明确质疑事项不成立后,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等规定。综上,张家港良通公司对本事项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3答辩:在质疑阶段,张家港良通公司并未对投诉事项3所述内容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等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故,该投诉事项属于无效投诉事项。综上,张家港良通公司对本事项投诉不成立。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张家港保税区良通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投诉的内容缺乏必要的证明材料和事实依据,恳请财政厅驳回投诉,允许本项目继续进行采购活动。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了采购文件、评审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质疑阶段专家论证意见、监控视频等相关证据。
相关供应商杭州匠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述称:投诉回复1:按照招标文件,多功能抢救车技术参数第2条:抽屉×5、带锁,上面4个抽高度140±5mm,最下面1个抽屉高度 180±5mm,方便放置大件的物品,里面斗尺寸约548*425mm配置活动隔板,可自由组合分格,底部铺有网格防滑垫。具体抽屉高度及排序根据实际需要配置。我方满足需求。投诉回复2:抽屉外贴标示条是需按照使用科室要求来设置文字要求方可贴示。投诉回复3:抽屉×5,没有带锁扣,如图所示:我方具备这边配置要求。投诉回复4:只有一个翻盖垃圾桶。没有分隔条或没有摆放,摆放工作是需方按要求自行布局。如图所示(略),我方满足需求。补充事项:1. 就我方递交的样品未经许可不允许其他供应商进行拍照、挪动等事项。2.我方在递交样品时,按照招标代理机构指定地点送至后离开。3.我司与其他供应商无任何联系。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2430811,2024年4月9日发布采购公告,4月30日10:00开标,共有杭州匠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良通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昂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栋方医疗仪器有限公司、杭州百途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供应商投标并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5月11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杭州匠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于5月30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告。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 五、样品 (一)本项目需递交以下样品:序号2,移动查房车,1辆;序号9,多功能急救车,1辆。(二)样品均需标明供应商全称、样品名称。▲(三)未提供样品或样品不全,均视为无效投标。(四)评审结束后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封样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当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的质量与样品不一致时,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退换,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所有费用由供应商全部承担。未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在评审结束后退还。(五)样品的递交方式:现场递交。递交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可提前一个工作日递交)。递交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3楼307。联系人:潘某某139********,李某138********。
三、评审报告显示:杭州匠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5.8分,价格得分22.92分,最终得分88.72分,排序第一;投诉人张家港保税区良通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8分,价格得分30分,最终得分88分,排序第二;南京昂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5.6分,价格得分24.56分,最终得分80.16分,排序第三;杭州栋方医疗仪器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5.2分,价格得分24.47分,最终得分79.67分,排序第四;杭州百途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1.6分,价格得分25.47分,最终得分77.07分,排序第五。杭州匠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为第一且唯一中标候选人。
四、投诉人张家港保税区良通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其投诉材料中,提供了相关供应商杭州匠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多功能抢救车样品的照片作为证明材料。
五、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就投诉材料中提供了相关供应商样品的照片相关事宜,投诉人出具了一份说明,该说明显示:……本单位于2024年4月30日12:38分接到采购代理机构电话,通知该项目已招标结束,可以把样品自行带走,于是我公司人员前去样品存放室取回我司样品,现场是一个开放区域,没有门禁,也没有人员监管,所有供应商提交的样品均摆放在房间内,任何一家单位都可以看到其他单位提交的样品。因为本次样品属于明标,产品需要贴投标厂家单位名称。本公司人员在取样过程中,发现预中标单位提交的样品部分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结合预中标公司以最高限价中标,我司有理由相信本次招标活动存在潜在的非法侵占国有资产及非法设定预中标对象。于是用手机记录拍摄,留作证据,作为自身维权的依据。本公司未构成“非法手段偷拍”“捏造事实”之情况。
六、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查看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发现有同一人员于2024年4月30日13:10、13:11、13:14:、13:18:四次进入329室,并对靠近门边第一台样品进行多次拍摄,拍摄时现场无其他人员。
七、5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杭州匠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评审”打分分别为(0,0,0,0,0),对杭州匠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10.1 技术 功能性要求”打分分别为(5,4,5,5,5),在质疑答复阶段,出具了《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治疗车等推车(项目编号:ZJ-2430811)质疑事项的论证意见》,“评标专家一致认为评审无误”。
八、质疑阶段,投诉人的质疑事项为:质疑事项1:第一名杭州匠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得分不合理,不具备中标资格。事实依据:根据文件评分标准,此次投标100分,其中价格30、商务70。根据目前网站公布的数据,匠心商务得分65.8分,因此商务扣分为4.2分。但根据我们目前所搜集到的如下数据,此扣分明显不对,因此存在操控的实施情况。一)商务技术分序号2: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评审:对所投产品是否取得有效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进行评价给分(已列入强制要求的除外)。所投产品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得0.5分;所投产品取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得0.5分;证明材料: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此项共计1分,匠心无法获得(事实依据:略);二)商务技术分序号10样品评分,其中功能性要求5分……;美观度色彩搭配5分……;制作工艺5分……;合计15分。样品两项,分别是序号2,移动查房车,1辆;序号9,多功能急救车,1辆。其中多功能急救车(参数描述:略)事实依据:杭州匠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多功能急救车样品,没有上述参数描述要求的可自由组合分格,底部铺有网格防滑垫以及各抽屉外贴标示条(预备多个,以防遗失),基本的功能没有满足,且里面配件摆放杂乱,因此根据样品评分细则,至少要扣除5分(样品照片略)。三)根据以上推断,预中标商务技术部分其余评分为满足。试想,一个连样品都无法完美呈现的厂家,其做的产品方案能满足评分标准里的实施方案和供应商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以及保管、发货等规章制度,怎么能做到如此完美,拿到满分?一家连最基本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都没有的企业,如何能保证评分标准里质量保障方案能做到如此完美?四)杭州匠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50万元,完全按照投标限价,没有丝毫让利,这样的企业以这样的一个价格作为中标人,我们提出质疑。
九、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答复内容为:在质疑答复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杭州匠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复核。复核情况如下:1、商务技术分序号2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评审:杭州匠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得分为0分,评审无误。贵公司对质疑事项1不成立。2、商务技术分序号10样品评分:“10.1功能性要求”,杭州匠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样品,抽屉轨道灵活,空间设计合理,符合临床需求,四个轮子均带刹车,稳定性好,可防止儿童误推、降低医疗风险;“10.2美观度、色彩搭配”,杭州匠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样品外观设计美观,色彩比较柔和,与儿童医院使用环境契合;“10.3制作工艺”,杭州匠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样品表面光滑平整,质感好。评标专家一致认为评审无误。贵公司对质疑事项2不成立。3、商务技术分实施方案评分:杭州匠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方案详细合理,项目实施人员信息详尽,分工合理细化、人员配置充足。商务技术分供应商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以及保管、发货等规章制度评分:杭州匠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包含了管理规章制度,工厂管理基本劳动纪律,仓库员工守则,车间员工守则。岗位职责包含了生产部职责,生产部经理岗位职责,生产班组长岗位职责,检验员职责,采购部职责,采购部主管岗位职责,库房保管员岗位职责,销售部岗位职责;仓库保管规章制度,仓库发货规章制度,公司的制度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商务技术分质量保障方案评分:杭州匠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质量保障方案完整,并承诺对该公司的产品提供终身免费维修服务。评标专家一致认为评审无误。另,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对投标供应商的国家认监委官网数据、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并未作出要求,贵公司对质疑事项3不成立。综上所述,贵公司对本项目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政府采购活动中,除在开标和中标时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以特定方式公开的内容外,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并未对外公开。供应商在具体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供的样品,属于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且不属于在开标和中标时公开的内容。本案中,投诉人使用其他供应商杭州匠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样品的照片作为证明材料提起投诉,其应当证明该照片取得方式合法。经审查,投诉人获得该照片的方式是自行进入样品存放场所(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评标室329室)又擅自拍摄取得的。投诉人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提供的证据来源说明,也不能证明其对其他供应商样品(投标文件相关内容)拍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的视频资料,以及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相关供应商杭州匠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出具的说明材料,投诉人的前述行为构成“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情形。投诉事项1,在质疑阶段,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出具了《论证意见》,说明了质疑相关事项的具体评分情况,出具意见“评标专家一致认为评审无误”,在投诉处理阶段,本机关也未发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分存在不当情形。投诉事项2、3未经依法质疑,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综上,投诉人关于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治疗车等推车项目(编号:ZJ-2430811)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因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