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24-04494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24-07-02 |
文号: | 统一编号: |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23年3月24日,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 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9〕11号)。《办法》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应当细化本地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制度。因此,从2023年4月中旬开始,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成立了《办法》转发意见(以下简称《转发意见》)起草工作专班。起草小组收集了以往涉及矿业权出让制度、矿产资源出让收益(价款)的政策文件并认真研究讨论和调研,制定了工作方案,起草了《转发意见》。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转发意见》第一点
1.明确了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省市县分成的比例(报省政府同意)。
2.明确了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机关。
3.明确了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等相关支出的保障措施。
(二)《转发意见》第二点
第1点、第2点规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不征收、减缴的情形。
第3点规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退还的核算方式。
(三)《转发意见》第三点
第1点、第2点、第3点细化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入的相关规定。
(四)《转发意见》第四点
第1点、第2点、第3点分别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缴管理、退库办理以及宁波市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缴管理、退库办理的规定。
(五)《转发意见》第五点
第1点至第5点完善了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
(六)《转发意见》第六点
第1点至第3点对各地执行《转发意见》提出要求。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在浙江省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适用本办法。
四、文件术语释义
1.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出让收益,是指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2.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出让方是包括竞争出让和协议出让。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包括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成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
五、其他
本转发意见是财综〔2023〕10 号的补充政策,与财综〔2023〕10 号一起规范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缴等管理。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省财政厅陈军训,电话:87056597;
省自然资源厅史富贵,电话:88877875;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俞唯明,电话:97668915;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王毕平,电话:87837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