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24-04511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24-07-12 |
文号: | 统一编号: |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资金管理、支出范围、分配原则等重新进行了规范,废止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为贯彻落实国家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绩效,我们对2018年制定的《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8〕49号)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9号);
5.《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1号)。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对象为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移民管理机构。
四、内容和修订的主要方面
修订后的《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主要是明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部门职责等;第二部分为使用范围,主要是明确项目资金可以支出范围和禁止支出范围、资金安排使用原则、监测评估等工作经费提取要求等;第三部分为资金分配和使用,主要是不同类别的项目资金分配原则、项目资金预算下达要求和执行要求等;第四部分为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主要是资金绩效管理要求、监督检查要求和违规使用处罚规定等。
与原管理办法相比,主要是根据国家文件和我省工作实际,对资金的使用范围、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内容作了部分修订,具体如下:
(一)调整使用范围。一是优化支出范围,将移民能够收益的生产开发项目及农业生产设施建设纳入支出范围,删减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二是明确项目资金重点使用方向,优先解决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办大事,统筹实施有利于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增加移民收入、加强库区和移民发展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的项目。
(二)优化资金分配,加强预算管理。重点是分别明确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项目资金、中央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使用范围及分配因素,调整部分资金的分配因素和权重比例。同时,明确提前下达省级年度预算资金的截止时间,并对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做好预算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
(三)进一步加强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健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库,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提出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项目资金稽察、内审的要求。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解读,具体联系处室:
省财政厅社保处:0571-87058456
省民政厅移民扶持处:0571-87059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