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我省以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为契机,助力转变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努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提升财政资金绩效。各地、各部门真抓实干,在政策上注重制度建设,在实践中注重开拓进取,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在推进过程中,各地、各部门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与浙江“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尚有一定差距。同时,从近几次涉及政府购买服务方面审计及基层调研反馈的问题看,需要全面、深入、细致地对有关规定、制度做进一步的规范。为此,我们依据《浙江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浙财综〔2018〕1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规定,结合2020年1月公布实行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
《通知》分别从购买内容、预算编审、绩效管理等八个方面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了约束,并提出二十条具体要求,进一步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一)关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各部门深化完善权责清单,对清单中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大力提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新增公共服务事项适宜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优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结合政府职能转变情况,优化预算管理和保障方式,探索建立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与人员经费保障之间的协调约束机制,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
(二)关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明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聚焦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并按财政部《管理办法》要求,重申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六项“负面清单”。
(三)关于强化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审。明确各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编报的责任主体,应当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本着从严、必须、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已安排预算的项目,应当按预算情况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部门应按规定严格审核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特别是其中的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进一步优化预算结构,降低行政成本。
(四)关于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管理。明确我省继续实行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公布全省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规定。对目录更新制度进行了明确,并统筹推进机构编制管理与指导性目录管理工作。
(五)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及履约管理。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内容和格式,有效防范合同违约等执行风险。要求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坚持契约精神,并及时关注合同履约进展情况,严格督促承接主体履行合同,强化项目跟踪监管和验收,防止“一买了之”“一付了事”。
(六)关于推动事业单位分类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要求有关部门应相应调整或核减事业单位机构数量、人员编制,倒逼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办事”转变,推进费随事转,人随事改。明确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接服务的,应与财政保障情况相衔接。
(七)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要求购买主体应当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事前绩效目标管理、事中绩效执行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对按规定需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逐步提高各地各部门绩效评价项目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比重,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八)关于营造竞争择优的政策环境。突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初心和宗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营造公正、公平、公开的良好政策氛围。在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基础上,积极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参与社会治理。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执行。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四、文件术语释义
无。
五、其他
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六、解读机关和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省财政厅综合处,0571-87058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