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是经国家批准,为妥善解决我省小型水库移民困难和后期扶持项目续建等问题,从省级电网扣除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销售电量中征收每千瓦时0.05分的一项政府性基金。此项基金自开征11年以来,全省累计征收13.4亿元,其中,2018年征收1.7亿元,为小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的和谐稳定作出了很大贡献。
当前,国家部署减税降费系列政策,对企业的用能成本,尤其是电价提出了挖潜下调的要求。《从五方面降低一半工商业电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每日要情》2019年第61期)中提出取消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建议,对此,袁省长批示“请发改委、能源局研究”。省发改委研究后发函征求我厅意见,建议通过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来降低部分电价。
二、制定依据
为支持地方政府减负工作,2017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十三五”期间,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三、主要政策内容
1.明确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2.明确前期政策和后续政策:停征之前欠缴、缓缴等应缴未缴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仍按原政策规定征收。政策到期后,按照财政部后续政策执行。
3.明确后续保障问题:按照“政府过紧日子”原则,停征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落实好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确保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所需经费不受影响。
4.明确落实执行要求:各地和省电力公司要充分认识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解读机构
本《通知》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省财政厅综合处,联系电话:87056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