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厅会同省林业局联合修订的《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04年,我省全面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2005年,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颁布实施《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05〕6号)。2011年,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对《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出台了《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552号)(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近年来,公益林建设速度明显加快,补偿标准大幅提高,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差别化补偿机制逐步形成。《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实施,作为《条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现行的《基金管理办法》已不适应,需要进行修订完善。我厅会同省林业局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征求各方意见,对《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
二、《办法》修订内容
《办法》对补偿主体、支出结构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有:
(一)《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修改为《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2004年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以来,由多元化补偿机制的补偿基金并未形成,目前仍以财政资金单一来源投入作为主要的补偿方式。另外,《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对公益林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进行补偿”,所以《办法》中的“基金”全部改为“资金”。
(二)明确了最低补偿标准中林地所有权为集体的公益林(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支出标准为每亩5元,其中护林人员管护费用不低于每亩3.5元、公共管护费用不超过每亩1元、管理费用不超过每亩0.5元。林地所有权为国有的公益林管护支出中,管理费用不超过每亩0.5元,其余为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和公共管护费用,主要是提高了护林员工资待遇,同时使各项费用之间可以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明确了村集体的补偿资金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进一步规范了集体所有的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支出和管理。
(四)增加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内容。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明确了省林业局和各设区市、县(市、区)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补偿资金的绩效管理;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等。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浙江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电话:0571-87057613;浙江省林业局计划财务处,电话:0571-87399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