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1.电子信息 2.生物与新医药 3.航空航天 4.新材料 5.高技术服务 6.新能源与节能 7.资源与环境 8.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2、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来源于《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查看详情]
2、《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查看详情]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浙江省相关通知 《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高企认〔2023〕3号)[查看详情]
1、申请:单位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科技企业成长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初审:地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推荐上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退回。
3、审查: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评审的,再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审查通过的,推荐报送国家公示备案。
4、备案:科技部公示、审查、备案。
5、送达:科技部作出备案决定并将备案名单下发至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后,企业自行通过申报网站下载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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