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军民通用的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通知(国标委联〔2020〕55号)
发布时间:2020-12-22 | 信息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战区联合参谋部,各军兵种装备部,战略支援部队航天系统部、网络系统部装备部,联勤保障部队战勤部,军委机关部门有关局(厅),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科研部,国防科技大学科研学术处,武警部队装备部,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统筹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工作,有效支撑引领军民通用的国家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军民融合工作的意见》(国标委联〔2019〕17号)等规定,现将军民通用的国家标准制定(含修订和国家军用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程序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社会经济发展均有重大意义,具有明确军事应用需求,且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制定军民通用的国家标准。

军民通用的国家标准制定,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实施,在立项、起草和批准等阶段增加补充要求。

军民通用的国家标准不应涉及军事秘密,申报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保密审查。

二、立项阶段

(一)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可以通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行业协会以及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申报军民通用的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申报单位应加强沟通协调,广泛开展调研,在项目申报前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军民通用性等进行充分论证评估。项目申报时应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备注”中提供军事应用需求证明材料或军民单位沟通协调情况。

(二)立项评估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标准项目申报要求组织标准立项评估,定期将评估通过的军民通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汇总,并转送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审核确认。

(三)计划下达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通过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审核确认的军民通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下达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并在信息系统中添加标识,作为军民通用的国家标准项目进行管理。

三、起草阶段

(一)征求意见

军民通用的国家标准征求意见时,组织起草的单位应广泛征求并充分采纳军内相关方意见。

(二)技术审查

军民通用的国家标准在审查前应组成专家组进行预审查。

预审查主要对标准草案技术内容是否满足国防和军队建设需求进行确认,采用会议方式。预审查专家组由军地双方代表共同组成,专家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军方代表由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确认,人数应为专家总数1/3以上。

预审查原则上应协调一致通过。出现分歧意见,确需投票表决的,可通过投票进行表决。表决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3/4以上(含)专家通过则视为标准草案通过预审查;预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不再作为军民通用的国家标准项目。预审查结束后,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制定程序进行技术审查,预审查结论列入项目送审材料和报批材料。

四、批准阶段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定期对报批的军民通用国家标准项目材料进行汇总,转送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审核,并根据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审核意见批准发布军民通用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定期会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印发军民通用的国家标准目录。

五、其他

本通知规定了军民通用的国家标准制定程序有关事项,其他军民通用的标准制定程序可参照此通知执行。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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