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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437/2024-79407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成文日期: 2024-07-04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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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成文日期: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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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千万工程”提升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水平的通知》政策解读
  • 日期: 2024- 07- 04 14: 34
  • 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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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细化落实《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工作,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关于深化“千万工程”提升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水平的通知》(〔2024〕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适用对象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包括指导思想、总体要求、重点任务、政策融合、组织保障四个章节共19条内容,涵盖乡村地区规划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点任务、规划体系、政策探索、组织保障等方面。《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提出了乡村规划体系浙江方案。在“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框架内,按照“县级规划优体系、乡镇规划定边界、村庄规划落布局、乡村设计美形态”的要求,提出了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141X”乡村地区规划体系。

二是明确分类按需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编制不下达完成指标和完成时限,不盲目追求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不要求编制工作进度“齐步走”、深度“一刀切”。根据集聚建设、整治提升、特色保护类等类型,分类按需编制村庄规划,搬迁撤并类村庄和其他没有需求、不具备条件的村庄,可不编制村庄规划。

三是确立了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的加快实现路径。《通知》提出,各地可以在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照“指标约束+分区准入”管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不需要编制或暂未编制村庄规划的乡村地区,村庄建设边界内符合条件的农民建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乡村产业项目建设等情形,可以依据“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开展规划建设管理、核发规划许可证,进而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

四是强化了规划和土地政策融合。《通知》提出了一系列支持乡村振兴、支撑乡村规划管理的政策机制,主要包括:合理保障和管控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明确村庄建设边界内的新增潜力空间的规模;引导乡村建设集中集聚,确需选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少量乡村基础设施、零星乡村产业用地,所涉用地规模纳入村庄建设边界新增潜力空间统筹核算;推进乡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对使用村庄建设边界内存量建设用地的行为,各地可以结合实际简化审批和许可程序;鼓励乡村用地布局优化,允许各地在村庄规划中实事求是细化、优化村庄建设边界和村庄用地布局;完善预留指标和规划“留白”机制,允许预留少量乡村新增潜力空间规模,用于保障暂时难以精准落位的零星乡村建设需要;支持乡村产业项目用地,引导农产品初加工、“农业+”等产业留在乡村,农产品深加工、物流仓储等产业应向县城、重点乡镇及现代农业园区集中;鼓励乡村土地复合利用,在坚持“农地农用、以农为主”等原则的基础上,探索“农业+”“生态+”等兼容和复合模式,发掘各类用地的多种价值。

四、实施日期

《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周青峰

电话:0571-88877987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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