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浙江人的生活 |
|
浙江规范家政服务活动、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国家禁止“大数据杀熟”……7月起,一批新规正式实施,看看将如何影响你我生活~ 浙江构建“请得到、用得起、放心用”的家政服务市场 省商务厅印发的《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全省统一的“浙里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浙里家政”应当建立对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评价包括选项打分、个性化评论和根据评价规则确定的综合评价等级等。 浙江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 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困难老年人补贴分为三项,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和基本生活补助。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低保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各地可扩大范围,补贴对象及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浙江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 《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保护传承红色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不得实施污损、侵占、破坏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行为。对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浙江规范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简易程序 省市场监管局印发的《浙江省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自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 《规定》通过依法压缩各环节办案时限和简化办案环节,明确“独任审理”“先行比对”“径行裁决”等程序优化执法机关的办案流程,降低专利权人的维权成本。根据《规定》,同时符合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涉案专利权稳定等条件的,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浙江构建财政项目预算“大审核”体系 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自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浙江将构建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大审核”体系。财政项目预算审核要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以及绩效目标、支出标准等作为重点审核内容,其中延续性项目的审核应当将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 浙江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 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24年7月15日起实施。 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重点关注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采用抽查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抽查监督为事后监督,重点监督属于事中监督、过程监督。 浙江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自2024年7月22日起施行,政策实施期限为2024-2027年。 《政策》包括支持健全完善秸秆收储体系、支持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支持开展秸秆利用科技攻关、创新建立农作物秸秆利用综合补助机制等,其中,从2024年起,根据各地农作物秸秆收储用体系建设、离田利用水平、秸秆综合治理机制建设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对综合评价居于前列的县(市、区),省财政分类分档给予激励补助。 浙江强化建设项目用林保障 浙江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用林保障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自2024年7月5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浙江将协同做好省重大建设项目用林服务、统筹落实建设项目用林规划空间、精简规范建设项目用林准入管理、全力保障建设项目用林要素、不断优化建设项目用林审批、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林监管6项主要任务。其中,省重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由省级统筹安排,年保障规模不少于3万亩。山区海岛县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项目使用林地定额参照省重大建设项目由省级统筹安排,年保障规模不少于5000亩。 禁止“大数据杀熟”、规范“自动续费”,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停止收取预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补充了经营者关于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规定;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进行完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进行了完善,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同时,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优化驾驶证重新申领考试科目、试点机动车行驶证电子化……公安交管8项便民利企新措施 公安部制定出台8项公安交管便民利企改革新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行驶证电子化、快递上门服务于7月1日开始试点。具体包括: ①试点机动车行驶证电子化。在全面实现机动车检验标志、驾驶证电子化基础上,在北京、天津等60个城市试点推行机动车行驶证电子化。 ②实行摩托车登记“一证通办”。 ③便利群众网上办理汽车注销手续。 ④推行快递上门服务便利群众办事。 ⑤优化驾驶证重新申领考试科目。 ⑥优化城市路口非机动车交通组织。 ⑦推行交管业务网上精准导办服务。 ⑧推出“交管12123”APP单位用户版。 对新西兰、澳大利亚、波兰试行免签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中外人员往来,中方决定扩大免签国家范围,对新西兰、澳大利亚、波兰3个国家持普通护照人员试行免签政策。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上述国家持普通护照人员来华经商、旅游观光、探亲访友和过境不超过15天,可免签入境。上述国家不符合免签条件人员仍需在入境前办妥来华签证。 哪些节能、新能源汽车可享受车船税优惠?三部门调整技术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在新能源汽车产品方面,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43公里。纯电动客车(不含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纯电动货车续驶里程不低于80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含增程式)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在燃料电池商用车方面,纯氢续驶里程不低于300公里。政策还规定了其他方面的技术条件要求。 合理拓宽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合理拓宽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二是调整优化受托支付金额标准,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三是结合信贷办理线上需求,明确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四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五是进一步强化信贷风险管控,推动商业银行提升信贷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六是将《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作为专章纳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排放工业固废、噪声等污染物需“持证” 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突出排污单位全覆盖、环境管理要素全覆盖、污染物排放管理全覆盖,明确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全面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将大气、水、固废、噪声等多环境要素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要求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推动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 一个党政机关最多开设一个门户网站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等四部门制定印发《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建设运行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内容篡改、攻击致瘫、数据窃取等风险,保障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规定要求,一个党政机关最多开设一个门户网站。互联网政务应用的名称优先使用实体机构名称、规范简称,使用其他名称的,原则上采取区域名加职责名的命名方式,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实体机构名称。 进一步加强公募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证监会制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共十九条,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调降基金股票交易佣金费率;二是降低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佣金分配比例上限;三是全面强化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相关合规内控要求;四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层面交易佣金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证监会组织行业机构于2024年7月1日前完成首次股票交易佣金费率调整。 进一步完善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监管规则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责任,界定三道防线的具体范围和职责,压实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责任。《办法》规定了内部控制、业务连续性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业务外包管理等操作风险控制、缓释措施的基本要求,建立操作风险情况和重大操作风险事件报告机制,应用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等三大基础管理工具以及新型工具。 明确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要求,交易主体进入或退出电力市场需办理注册或注销手续,严格执行市场规则 国家发改委发布《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对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做出顶层设计,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则调整有关市场范围、运营机构、交易主体表述,完善市场成员、市场交易类型相关表述。明确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要求,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建立市场注册制度,负责注册管理、注册审核公布及报送政府部门备案等工作;交易主体进入或退出电力市场需办理注册或注销手续,严格执行市场规则。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有新政策 商务部发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登记企业信息,办理工程项目备案立项,报告项目后续开展情况。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时均可在线提交相关材料,在线打印备案回执、立项回执。《管理办法》规定,对办理一般项目备案的,企业应在对外投标议标前或签约前在线填写备案表。商务主管部门受理企业备案表后,企业可于3个工作日内打印备案回执。企业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