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您好,您反映的关于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工作人员7月12日11:31与您电话联系,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职工医保规定的待遇标准享受,门诊产检按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待遇按医院等级享受规定的报销比例,住院分娩按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按医院等级享受规定的报销比例,宁波市内直接刷卡结算,完成实时报销。 宁波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门诊就医每次发生的医疗费累计计算,普通门诊分为3段:个人账户段、个人自负段、统筹基金与个人共负段。参保人员先使用当年账户;当年账户用完后进入自负段,这一段医疗费完全由个人自负,45周岁以下在职职工需累计自负900元,45周岁(含)以上在职职工需累计自负满600元,退休职工需累计自负300元;自负累计超过规定额度后,进入共负段,根据医院类别按比例报销。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累计计算,起付线以下部分全部由个人自付(三级医院起付线1200元,其他医院起付线600元,社区医院起付线300元),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承担。 经办人:林老师,联系电话:0574-89384709。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承办单位:宁波市北仑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