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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306/2024-79367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 2024-06-04
发文字号: 浙农机发〔2024〕7号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2482306/2024-79367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 2024-06-04
发文字号: 浙农机发〔2024〕7号
有效性: 225
废止时间: 0000-00-00
【简明问答】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设施大棚建设提升补贴(助)实施细则》《浙江省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 日期: 2024- 06- 04 16: 20
  • 来源: 省农业农村厅
  • 来源: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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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设施大棚建设提升补贴(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实施细则》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工作部署,更好地拉动农业领域投资、增加先进产能、提高生产效率,根据《浙江省推进农业领域设施设备报废和建设提升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浙江省农业设施大棚建设提升补贴(助)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补助对象有哪些?

省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实施细则》提出补贴(助)范围有哪些?

新建和报废更新补贴(助)范围:标准单体钢架大棚、标准连栋钢架大棚、山地钢架大棚、水产和畜牧养殖大棚、玻璃温室等。

提升改造补贴范围:原农业设施大棚配置的手动卷帘设备(包括无卷帘设备)提升改造为智能化或电动化卷帘设备

四、《实施细则》提出哪些支持资金来源?

新建和报废更新农业设施大棚财政补贴(助)可由农艺农机融合示范试验(现代设施农业示范)基地项目、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农业农村重大项目投资激励等予以支持。相关地区结合实际可以出台财政支持农业设施大棚建设相关政策。

手动卷帘设备提升改造补贴由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予以支持。

五、《实施细则》提及的手动卷帘设备提升改造补贴范围和标准如何?

补贴范围为手动卷帘设备(包括无卷帘设备)提升改造为智能化或电动化卷帘设备,补贴标准按不高于350元/台(套)且不超过设备投资的50%予以补贴(包括控制箱、辅材、安装费用等),同一建设内容不重复享受相关补贴政策。其中,智能化卷帘设备100W为350元/台(套)、80W为340元/台(套)、60W为330元/台(套);电动化卷帘设备100W为330元/台(套)、80W为320元/台(套)、60W为310元/台(套)。

六、《实施细则》的实施期限如何规定?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7年12月31日。

七、解读机关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联系单位:厅农机化与数字化处

联系方式:0571-86757982


浙江省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补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实施细则》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工作部署,更好地拉动农业领域投资、增加先进产能、提高生产效率,根据《浙江省推进农业领域设施设备报废和建设提升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浙江省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补助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补助对象有哪些?

省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实施细则》的补助范围有哪些?

1.场所建筑及配套设施建设。包括为农资和农机具存放场所,工厂化育苗(秧)、烘干加工、农机维修、农作物秸秆收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仓储保鲜、技术培训、数字化应用等场所,水电、通信、给排水、仓储货运和对外服务需要的停车场地等配套设施建设。

2.农机设施装备购置。按照服务功能设置合理配置农机设施装备,包括开展作业服务所需的各类设施装备、搬运工具、农机作业监测系统、定位终端等,优先支持购置绿色低碳、智能化成套农机装备,以及农机应急作业服务所需装备。

3.其他开展农事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仪器购置,新技术新模式示范应用配套设施等。

四、《实施细则》的补助标准如何规定?

项目实行星级管理、分类分档补助。按其申报星级验收后达到三星至五星的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每个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每个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补助标准按当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执行。

五、《实施细则》的实施期限如何规定?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7年12月31日。

六、解读机关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联系单位:厅农机化与数字化处

联系方式:0571-86757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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