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法规政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省政府办公厅 > 有效
索引号: 000014349/2024-793687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4-04-16
发文字号: 浙政办函〔2024〕20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24-0004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24-793687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4-04-16
发文字号: 浙政办函〔2024〕20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24-0004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宁波市月湖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局部调整的复函
  • 日期: 2024- 06- 04 16: 44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浏览次数:
  • 字体:[ ]

宁波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批宁波市月湖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局部调整的请示》(甬政〔2024〕16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对《宁波市月湖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所作的局部调整,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

二、要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保持和延续传统风貌,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彰显街区特色和形象。

三、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管理的依据,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要将保护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加强相关规划与保护规划的衔接。加快历史建筑公布、挂牌、测绘建档工作,依法合理适度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四、你市要根据本文件精神,指导相关单位严格组织实施保护规划,健全保护机制,强化日常监管。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报批。省建设厅、省文物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宁波市月湖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局部调整的复函

打印 关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