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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410/2024-793827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
发文机关: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24-06-18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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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
发文机关: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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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浙江省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
  • 日期: 2024- 06- 18 09: 15
  • 来源: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来源: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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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机关:省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89761368

《浙江省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文字解读

7月15日起,全国首部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范性文件《浙江省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有助于最大程度发挥行政裁决在及时定分止争、有效保护创新成果的关键作用,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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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简化便利当事人维权程序。《规定》通过依法压缩各环节办案时限和简化办案环节,明确“独任审理”、“先行比对”“径行裁决”等程序优化执法机关的办案流程,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快办快结的实用实效,以降低专利权人的维权成本。

依法依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定》对简易程序的案件受理、文书送达和程序转换等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依法保障被请求人的实体抗辩权和程序异议权,有效平衡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促进裁决公平公正。

《规定》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强调,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2023年1月,《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正式实施,其中第27条明确规定“对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023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大立法先行先试力度,鼓励引入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等制度。基于此,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系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本《规定》。

根据《规定》,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答:《规定》采用“正面清单+负面排除”“法定适用+约定适用”的范式明确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规定》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基本事实清楚:通过请求人陈述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无需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被请求人侵权事实;

(二)证据确凿:请求人对其主张的侵权事实提供充分、真实、关键的证据;

(三)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能明确区分权利享有者和责任承担者;

(四)涉案专利权稳定:涉案专利权属无争议且未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人还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且评价报告的结论为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请求人下落不明的;

(二)就同一事实再次处理的;

(三)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规定》第七条  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外,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何简易之处?

答:《规定》第八条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指定一名执法人员独任办理;

(二)除裁决书、调解书和撤案决定书外,可采用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账号等能够确认收悉的电子方式通知当事人或送达文书,但应当同时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

(三)对事实基本无争议的案件径行裁决;

(四)对事实有争议的案件,经口头审理并查明事实后当庭裁决。

《规定》创新性的采用了简易程序案件“先行技术比对”,这是指什么?

答:《规定》第十一条 请求人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后,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委托知识产权检验检测机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等,对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进行先行技术比对。

经比对,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制作《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告知书》,随同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材料一并送达被请求人,并通知被请求人在答辩书内,一并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告知书》内容提出意见。

对于简易程序案件,是否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答:《规定》第十三条  下列案件应当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结的;

(二)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

(三)当事人请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调查收集证据或请求证人出庭作证的;

(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本规定第六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的;

(五)其他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 

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简易程序是一项创新举措,对于未在《规定》中明确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答:《规定》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浙江省专利条例》的规定,并参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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