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79318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3-09 |
发文字号: | 浙政函〔2024〕28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4-793183 |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4-03-09 | ||
发文字号: | 浙政函〔2024〕28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批复 |
|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你们《关于恳请批复〈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请示》(浙环〔2024〕4号)收悉。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以下简称《功能区划》),由你们公布并组织实施。 二、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或从事影响海洋环境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功能区划》相关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功能区划》,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三、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功能区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切实做好近岸海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守牢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推动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协同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