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791917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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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1-12 |
发文字号: | 浙政发〔2024〕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0-2024-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4-7919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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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4-01-12 | ||
发文字号: | 浙政发〔2024〕3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0-2024-0002 |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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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2490元、第二档2260元、第三档201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第一档24元、第二档22元、第三档20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同时废止。 四、请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予以公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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