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1/2012-780237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军转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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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2-07-27 |
发文字号: | 浙委办〔2012〕80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1001/2012-7802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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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军转安置 | ||
发文机关: |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12-07-27 | ||
发文字号: | 浙委办〔2012〕80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在杭省部属单位安置营级以下(含营级)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录用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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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杭省直属各单位: 《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在杭省部属单位安置营级以下(含营级)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录用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7日 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在杭省部属单位安置营级以下(含营级)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录用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营级以下(含营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和《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委〔2001〕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在杭省直属和中央部属单位接收安置的行政干部(营科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适用本办法。其中: (一)报考人民警察的军队转业干部,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计算时间截至当年3月31日),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符合政审、体检标准,在部队服役期间无处分等不良记录。 (二)荣立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奖励的军队转业干部可选择免考。具体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转办)根据其专长、意愿和工作需要,报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同意后,予以优先安置。 (三)自愿选择到在杭省属企业和中央部属企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不参加考试。具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省军转办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予以安置。 (四)个别行政岗位有特殊专业要求的,由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用人申请,报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同意后,可从具备条件的进杭安置对象中选取。 二、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工作由省军转办会同部队转业办、在杭省直属单位和中央部属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一)志愿填报。省军转办公布各单位接收计划,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公安厅现役办转业办负责通知军队转业干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工作。 (二)考核。考核计分以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材料记载为依据,按《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实施。考核结果需经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签字确认,若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部队转业办提出,由省军转办和部队转业办共同复查核实。 (三)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满分均为100分。笔试采用闭卷形式,具体由省军转办委托有关考试机构承担。军队转业干部填报同一单位志愿的人数多于该单位分配计划数的,应组织面试。面试由各接收安置单位自行组织,面试考官一般应由接收单位领导和人事、监察等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每个计划指标有5人以上(含5人)报考的,按分配计划数的1:3进入面试;每个计划指标5人以下报考的,按1:2进入面试。参加面试的人员按“考核分+笔试分×50%”的总分值从高到低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及其笔试成绩由省军转办向面试单位提供。各有关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面试工作。 (四)成绩统计。考试考核成绩由省军转办按“考核分+笔试分×50%+面试分×30%”汇总,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 三、录用办法 省军转办应会同各有关单位按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成绩和单位计划指标数,做好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录用工作。 (一)填报同一单位志愿人数少于或等于该单位计划指标数的,由该单位接收。 (二)填报同一单位志愿人数多于该单位计划指标数的,按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接收。 (三)报考同一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成绩相等的,以考核分高者优先接收;若考核分也相等的,依次按职级分、军龄分、奖励分、优待分高者优先接收。 (四)第一志愿未被接收的,退至第二志愿,依次类推。 (五)经考试考核后未被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指令性分配。 本办法由省军转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在杭省部属单位考试考核安置营级以下(含营级)军队转业干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8〕77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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